為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統(tǒng)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決策部署,有效應對疫情,做好服務保障,支持企業(yè)渡過難關,積極推進項目開發(fā)建設,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立項后即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為加快推進我市疫情響應期間項目建設,對納入省市重點工程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取得項目建議書之后即可提前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工作,招標備案資料可在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30日內完善。(責任單位:市發(fā)改委、市住建局)

二、支持項目建設先行用地。在省政府啟動疫情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疫情防控相關的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建設和藥品食品、醫(yī)療器械、農副產品、生產物資等生產、運輸、倉儲急需使用土地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先行用地、先行建設,加快辦理相關項目的選址、供地手續(xù)。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重點民生及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tài)保護紅線,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先行用地。上述項目可在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6個月內完善相關規(guī)劃及用地報批手續(xù)。(責任單位:市資規(guī)局、海口江東新區(qū)管理局、?趪腋咝聟^(qū)、各區(qū)政府)

三、調整土地合同簽訂期限。已掛牌成交地塊,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簽訂,經市政府批準,由自然資源規(guī)劃部門與競得人協商通過郵寄、網絡等不接觸方式進行,最遲應于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責任單位:市資源規(guī)局)

四、變更出讓土地繳款期限。今年3月底前開工的項目,海南省疫情響應期間確有資金困難的企業(yè),延期繳納出讓金(含違約金),經市政府批準,最遲應于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30日內辦理。因疫情導致逾期的部分不計算違約金及利息。(責任單位:市資規(guī)局、市財政局)

五、實行新出讓土地分期繳款。海南省疫情響應期間新出讓土地競買保證金,可按宗地掛牌出讓起始價20%確定,出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50%,受讓人申請分期繳納并出具承諾書,經市政府批準,余款可在一年內分期繳納。(責任單位:市資規(guī)局、市財政局)

六、暫緩征收相關稅費。企業(yè)可依法申請暫緩繳納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緩繳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今年3月底前開工的項目,海南省疫情響應期間確有資金困難的企業(yè),可暫緩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經市政府批準,最遲在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30日內繳清。(責任單位:市水務局、市資規(guī)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七、支持項目加快報建。工業(yè)項目和不屬重點風貌管控區(qū)的政府投資項目,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實行告知承諾制,由建設單位出具符合有關法律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書面承諾后,立即審批,事前審查改為事后審查。申請人通過海南省投資在線監(jiān)管平臺申報,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實施網上受理辦理。確需提交紙質原件的,待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30日內再補交。(責任單位:市政務管理局、市資規(guī)局、各區(qū)政府、各園區(qū)管委會)

建設項目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項目在繳納完不低于50%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可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預告登記,并先行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各銀行應本著“應貸盡貸”的原則,為上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土地出讓金全部繳清后,再辦理不動產權證,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登記。(責任單位:市資規(guī)局、市住建局、市金融辦)

八、開辟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綠色通道”。合并、優(yōu)化登記環(huán)節(jié),采取查看現場時一并受理登記的方式,確保24小時內辦結。同時,對于緊急登記事項,通過預約等方式定時定點提速辦理,滿足申請人的登記需求。(責任單位:市資規(guī)局、市住建局、?诮瓥|新區(qū)管理局、海口國家高新區(qū))

九、優(yōu)化項目審批服務。實行“網上辦理、不見面審批”,申請人在海南省投資在線監(jiān)管平臺申報,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立即受理、及時審批。推行“承諾審批”“容缺后補”“以函代證”方式辦理項目開工前所需的各項審批手續(xù),對不動產登記證、施工合同、圖審合格書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等材料可在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30日內補齊。批復文件、證照可通過郵寄或在線核發(fā)等方式送達。按規(guī)定確需提交紙質材料原件的,可在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后30日內補交。(責任單位:市政務管理局、市資規(guī)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區(qū)政府、各園區(qū)管委會)

十、工程造價、合同工程調整。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追加。(責任單位:市發(fā)改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順延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十一、強化金融支持。各銀行要對我市重點項目應貸盡貨,按照“一企一策”做好金融服務,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不得盲目抽貸、壓貨、斷貸。對受疫情影響還貸困難的企業(yè),通過變更還款計劃、展期等多種方式,緩解企業(yè)還款壓力,切實做到應續(xù)盡續(xù)、不下調評級、不影響征信。各保險公司要為項目開工購買保險產品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優(yōu)質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本政策措施執(zhí)行期為自發(fā)布之日起至海南省疫情響應解除。各責任單位根據本措施制定操作細則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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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