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現土壤修復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對于提升農田土壤修復內涵、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具有重大影響。本文在闡述農田土壤修復內涵及必要性的同時,對土壤修復項目管理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當前農田土壤修復質量提升策略。期望有利于土壤修復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進而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關鍵詞:土地資源;農田土壤修復;管理

中圖分類號:X5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672X(2020)01-0-01

Abstract:Realizing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soil remediation projects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improving the connotation of farmland soil remediation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nd resource utiliz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and necessity of farmland soil remedia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soil remedi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points out the current soil remediation quality improvement strategy.It is expected to be conducive to the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soil remediation projects, thereby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nd resource utilization.

Key words:Land resources;Farmland soil remediation;Management

可持續(xù)發(fā)展理念下,實現農田資源的高效化、生態(tài)化利用極為關鍵。從資源利用過程來看,我國農田土地資源污染嚴重,利用效率偏低,這對農業(yè)發(fā)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升有較大影響,因此我國越來越重視污染農田的修復工作。但是我國的修復管理體系不完善,因此提高農田土壤修復質量管理水平已成為推動土地高效利用的關鍵所在。

1 農田土壤修復的內涵及必要性

1.1 農田土壤修復的內涵

農田土壤修復是土地資源整治和生態(tài)化利用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其以污染土地為對象,通過物理、化學及生物技術的應用,使得農田土壤中的各種污染物被充分的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1]。從處理結果來看,農田土壤修復使得土壤中的污染物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為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提供了基礎保證,F階段,農田土壤修復包含兩種技術形式:其一,在修復技術的利用下,實現土壤中有害物質濃度的不斷降低。其二,污染物在土壤中會發(fā)生各種物理、化學反應,其使得污染物質的形態(tài)趨于穩(wěn)定。環(huán)境工作者通過改變污染物存在形態(tài)或結合方式,使得污染物發(fā)生降解和轉移,從而提升土地資源的修復質量和利用效率。

1.2 農田土壤修復的必要性

農田土壤修復是一項專業(yè)要求較高的實踐過程,修復質量對于社會經濟、生態(tài)發(fā)展具有重大影響。就農田土壤修復過程來看,其價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我國人均土地資源短缺,農田土壤污染嚴重使得我國用地緊張的問題更加突出,土地的高效利用可以一定程度的緩解這一狀況。其二,各地均布局有“米袋子”“菜籃子”“水缸子”工程,要確保農產品安全,還應提升土壤環(huán)境質量。其三,農業(yè)產業(yè)是我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進行農田土壤修復,對于我國農業(yè)經濟發(fā)展、國家糧食安全及國家生態(tài)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 農田土壤修復項目管理的問題

2.1 污染調查重視程度不夠

我國農田土地面積較廣,污染來源較多,這也使得土地污染的形式各有不同。要實現農田污染的有效治理,首先要重視前期的污染調查。然而從實踐來看,我國農田土壤修復項目建設中明顯存在著污染調查不足的狀況。一方面,我國尚沒有完備和細化的農田調查技術規(guī)范,這使得農田污染調查方案編制過程不夠規(guī)范,農田污染調查的過程較為盲目,影響了整體調查水平。另一方面,污染調查實施中,農田地塊面積較大、劃分較為模糊、污染程度不同等因素導致調查需要布置較多取樣點,而實踐過程中取樣點個數一般布置偏少,導致污染源調查結果不全面、不明確,不能為后期的修復治理提供有效支撐。此外農田土壤修復的資金多由政府財政進行承擔,要實現不同污染程度土地的有效調查治理,就應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土壤修復資金的合理投入和分配,現階段,農田土壤修復的資金的預算投入不足,資金預算分配中前期調查費用投入占比較低。

2.2 修復技術選用不夠規(guī)范

優(yōu)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是農田土地資源劃分的三種主要類型[2]。農田修復項目管理中,這三種形式的土地受污染程度不同;其中安全利用是中度污染農田,嚴格管控是重度污染農田,故而其修復技術的選用也存在差異。從農田修復過程來看,我國農田土壤修復技術的選用明顯不夠規(guī)范。具體而言,一方面是我國目前土壤修復方面缺乏針對農田修復的技術指南和相應的規(guī)范;另一方面是農田土壤修復是農學與環(huán)境科學的交叉學科,在農田修復技術選取的過程中,對相關技術工作者和相應的評審專家的專業(yè)背景要求較高,現行的農田修復管理程序中未針對農田修復方向設立專家?guī),在技術評審環(huán)節(jié)對于農田土壤修復項目技術的選取方面針對性不夠,繼而影響農田修復技術選用的科學性。

2.3 修復效果評估未細化

修復效果評估是農田土壤修復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確保修復效果評估的準確,能夠為后期實踐提供有效指導。我國近年來一直在實踐中探索建立完整的土壤修復治理體系,整體上看土壤修復的全過程治理程序已基本形成,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都在逐步建立和更新。但從農田修復方面考慮,我國現行的污染農田修復效果評估以農業(yè)農村部發(fā)布的《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價準則》為主,該準則對農田修復效果的評估主要基于農產品安全角度。但從環(huán)境角度考慮,農田地塊作為一個較為完整的生態(tài)系統,相較于建設用地更為復雜,其修復效果要求也更高,不僅要考慮農產品安全,還應進一步細化考慮其生態(tài)功能的恢復和理化性質的恢復,這樣才能確保污染農田恢復原有的環(huán)境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經濟效益。

3 農田土壤修復質量提升策略

3.1 構建新型農田土壤修復管理模式

農田土壤修復管理模式對于我國農田土壤修復項目的建設具有重大影響。一方面,針對當前農田土壤修復管理制度、標準的缺失和滯后問題,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相互協調溝通,對現行的耕地修復體系、標準及規(guī)范進一步整合和優(yōu)化,確保污染耕地修復體系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從而為農田土壤修復項目管理提供指導。另一方面,作為一項專業(yè)化、系統化的實踐工程,農田土壤修復應實現污染調查、利用方案和績效評估的全面管理,并在管理過程中注重績效評估體系的建設,實現土壤修復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面監(jiān)管,提升整體的修復質量。

3.2 實現農田土壤修復技術規(guī)范應用

農田土壤修復技術是實現土地質量恢復的關鍵所在。就目前而言,生物技術、物理技術和化學技術是農田土壤修復技術應用的三種主要形態(tài)。就生物技術而言,其在特定的微生物、植物根系分泌物、菌根和超富集植物的應用下,實現了污染物的有效降解、吸收、轉化或固定。而物理修復技術包含了換土法、熱處理法兩種形態(tài),在換土法應用中,土壤深翻、覆蓋清潔土壤、換土法等方式,均能實現污染土壤與生態(tài)系統的高效隔離。熱處理是針對重金屬污染處理的一種常見方式,其在土壤加熱中,將有機物和具有揮發(fā)性的重金屬從土壤中解析出來。此外,化學修復技術應用中,化學劑添加極為關鍵,在這些反應試劑的應用下,土壤中的污染物會被進一步吸附、氧化還原、拮抗或沉淀,實現了污染物的有效固定、解毒、分離或提取。

3.3 嚴格監(jiān)管農田土壤修復質量評估

農田土壤修復還應注重修復質量的規(guī)范評估。一方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整合、調整及優(yōu)化現有的污染耕地治理體系,確保其評價指標的科學全面,從而為農田土壤修復質量評估提供有效依據。另一方面,應就具體的評價方式進行控制,實現污染調查、利用方案和修復質量的全過程評估,確保修復質量評估的規(guī)范。此外確保農田土壤修復質量評估的規(guī)范,還應對工作人員的專業(yè)性進行提升,從而為農田土壤修復項目的實施提供有效保證。

4 結論

農田土壤修復項目管理對土壤修復內涵提升具有重大影響。實踐過程中,人們只有充分認識到農田土壤修復的必要性,并在其管理問題分析的同時;構建新型農田土壤修復管理模式,然后規(guī)范化的進行農田土壤修復技術和評估技術應用,才能確保土壤修復項目管理的規(guī)范,進而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參考文獻

[1]孫麗娟,秦秦,宋科.鎘污染農田土壤修復技術及安全利用方法研究進展[J].生態(tài)環(huán)境學報,2018,v.27(07):193-202.

[2]徐伯鈞.農田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研究進展[J].農村經濟與科技,2018,2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