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 GB 50007-2011》5.2.4條規(guī)定:
γ——基礎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b—基礎底面寬度(m),當基礎底面寬度小于3m時按3m取值,大于6m時按6m取值;
γm—— 基礎底面以上土的加權平均重度(kN/m3),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層取有效重度;
同一個公式里提到了“浮重度”和“有效重度”兩個概念,看來二者是有區(qū)別的。陸觀宏老師針對這兩個概念給出了解釋:
浮重度就是浸水容重,有效重度強調“有效”,兩者在概念上不完全等同,一般情況下,浮重度=有效重度。以地基規(guī)范的承載力計算公式為例,基礎面以下取浮重度是對的,但基礎面以上取浮重度不一定是正確的,取有效重度則是對的。例如,當為承壓水,水頭高于地面,有效重度必小于浮重度;當基礎面以上存在上層滯水,計算有效重度還應取飽和重度(浸水范圍);滲流也分水平還是豎向,水平向影響小,豎向的影響相對大些,即加或減動水壓力問題,但基礎旁邊存在長期向上且流速較大的滲流的情況很少,一般也不考慮。故地基規(guī)范的說法還是嚴謹的。
一般情況下,浮重度=有效重度,所以很多規(guī)范并未嚴格區(qū)分二者概念:
《巖土工程勘察術語標準 JGJ/T 84-2015》5.1.25浮重度buoyant unit weight 巖土的飽和重度與水的重度之差。又稱有效重度。
從JGJ/T 84-2015規(guī)定看,它把“浮重度”和“有效重度”歸為一個概念
關于地基修正,還有一本規(guī)范,并未區(qū)分浮重度、有效重度,《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guī)范 JTG D63-2007》3.3.4 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容許值[fa]按式 (3.3.4)確定
γ1—基底持力層土的天然重度(kN/m3)。若持力層在水面以下且為透水者,應 取浮重度;
γ2—基底以上土層的加權平均重度(kN/m3),換算時若持力層在水面以下,且不透水時,不論基底以上土的透水性質如何,一律取飽和重度;當透水時,水中部分土層則應取浮重度。
最后,我們看看《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理解與應用(第二版)》的規(guī)定,在此書的82頁有這樣一段“...寬度修正項對應的重度Ym值應為基礎底面下土層的重度;而埋深修正項對應的重度應為基礎底面以上土層的加權平均重度。如在地下水位以下時均應取浮重度。
可以看出,這里也未嚴格區(qū)分“浮重度”和“有效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