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特征(掌握)
如上所述,我國《民法通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基本的規(guī)定。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或集體組織,根據(jù)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長期使用的土地、水面等自然資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
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和水面。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網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承包合同約定。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依據(jù)承包合同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
例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B.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土地和水面
C.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承包合同約定
D.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依據(jù)承包合同
E.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依據(jù)承包合同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熟悉)
前已述及,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的依據(jù)。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四至明確的承包土地(包括水面);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使用目的;承包人的義務,包括土地保護和獎懲措施;土地承包期限;分擔稅金和上交提留;其他應約定的事項。
承包人的權利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對承包土地(包括水面)的占有權和自主使用權;
2)對承包經營的成果直接享有所有權。承包期屆滿或因其他原因承包合同終止時,承包人對其在承包地上種植的林木、果樹及沒有收割的莊稼可請求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14條和15條分別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