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1)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
(2)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1)設區(qū)的市、自治州行政區(qū)域的;
(2)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3)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4)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5)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 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務院交辦的;
(2)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