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漿在施工過程常見的有水泥砂漿、石灰砂漿、水泥石灰混合砂漿等,根據(jù)設(shè)計要求有不同類型的配合比砌筑砂漿,主要適用于不同類型墻體砌筑,一般±0.00 以下基礎(chǔ)工程墻體砌筑采用水泥砂漿,±0.00 以上墻體工程砌筑常見有水泥砂漿、混合砂漿砌筑。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應以同一生產(chǎn)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zhì)量有懷疑或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jié)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 對強度等級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jīng)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