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結合《關于清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要求,對當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在概念、保證范圍、提供與返還、預留比例等方面存在的模糊和不足之處予以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相關法規(guī)的完善和具體的工程實踐提供參考。

關鍵詞: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施行在提高工程建設水平、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發(fā)包方權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有關規(guī)定的模糊、矛盾以及實踐中執(zhí)行不到位等因素,質量保證金的“異化”趨勢明顯,客觀上加劇了承、發(fā)包企業(yè)之間的利益沖突,阻礙建筑業(yè)的轉型升級,F結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應用現狀,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為相關法規(guī)的完善和具體的工程實踐提供參考。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現狀

1.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概念易于混淆

根據保證金的一般含義,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是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之前,承包人交付給發(fā)包人的資金,用于保證履約證書頒發(fā)之前的工程質量。與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類似,按照事先約定在履約之前提交。根據2017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2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將質量保證金定義為:按照約定,承包人用于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的義務,形式可以是保函、一定比例的工程款或其他方式,原則上從相應工程進度款中逐次扣留。

1.2質量缺陷責任難以界定

按照《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一般工程中的允許偏差項目,可以有不超過20%抽查點的質量低于驗收標準。但發(fā)包人常以這20%的允許質量偏差為借口,主張承包方義務維修!稌盒修k法》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雖然明確了承包人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是質量保證金的保證責任,但難以避免發(fā)包人利用其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主導性,將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的質量缺陷歸入承包商質量保證范圍。另外,形成質量缺陷的因素很多,很可能是多因素共同造成,在市場缺乏權威的質量缺陷責任鑒定機構的情況下,質量缺陷責任越發(fā)難以界定。

1.3質量保證金的提供與返還問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原則上要求質量保證金從進度款中逐次扣留,這使得相當部分保證金的返還期超過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90d后自動進入,而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將變相延長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雖然有關規(guī)章對質量保證金的返還作了規(guī)定,但對合同有效性具有約束力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卻無明確、權威的規(guī)定。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是一個約定的問題而不是法定的問題[1],發(fā)包人可利用其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主導性做出對己方有利的返還約定。

1.4質量保證金的額度問題

除《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要求按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外,其他相關部門規(guī)章及現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要求質量保證金比例不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總額的3%,高于建筑企業(yè)平均2%的利潤率,已超過0.7%結算總額的實際使用量[2]。同時,質量保證金額度的確定只是事先按合同約定,而工程實體質量卻與實際保修費用密切相關。另外,未能設置一個最高上限的絕對數,承接規(guī)模大的工程,就需要被扣留幾千萬、甚至上億的質量保證金。

2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建議

2.1明確立法概念及保證范圍

將質量保證金明確定義為缺陷責任期維修保證金,在進入缺陷責任期之前約定并提交,區(qū)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質量保證金,避免將保證金與保修期相掛鉤。從法律法規(guī)的層面強制質量保證金的保證范圍僅限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維修。建議優(yōu)選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減少合同主體之間的質量缺陷責任認定邊界,將設計與施工貫通銜接,提高設計圖紙的可施工性,降低質量缺陷發(fā)生的可能性。同時培育工程質量缺陷鑒定服務機構,并建立配套的規(guī)章制度。

2.2合理規(guī)定提供方式與時點、返還時點、額度

質量保證金優(yōu)先采用保函或保險方式提供,以避免擠占流動資金;在缺陷責任期起算時點之前提交。返還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可有效避免質量保證金占用期限過長。結合實體質量驗收情況來確定質量保證金提交額度;應結合建筑行業(yè)的平均利潤率、國際慣例、過去實際使用額度、承包方信譽、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規(guī)模及復雜程度等綜合因素,實行不高于結算價款總額3%的差別費率,并且設定上限額度。

2.3培育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加強質量保證金的監(jiān)管

從法律法規(guī)層面強制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培養(yǎng)熟悉保險業(yè)務和工程業(yè)務的復合型人才,建立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和建筑企業(yè)誠信檔案體系,支持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保險業(yè)務,建議政府投資或國有資本投資控股的項目率先采用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的方式。建立工程質量維修大數據網絡共享服務平臺,組建政府監(jiān)管下的質量保證金第三方托管機構,從提交、使用申請、鑒定核準、驗收支付、返還等環(huán)節(jié)予以全程監(jiān)控。

3結語

綜上所述,提出以下對策:1)將工程質量保證金改為缺陷責任期維修保證金,在法律、法規(guī)層面明確其保證范圍;優(yōu)選工程項目總承包模式,減少缺陷責任邊界;2)優(yōu)先采用質量保證金保函或保險方式,在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點之前提交,實行不高于結算價款總額3%的差別費率,并設定上限額度;3)培育工程質量保險市場,建立工程質量維修大數據網絡共享服務平臺,組建政府監(jiān)管下的質量保證金第三方托管機構。

參考文獻:

[1]徐江.建設工程中“兩期一金”的法律問題[J].中國律師,2013(10):58-60.

[2]中施企協.保證金制度難起“保證”作用[J].施工企業(yè)管理,2013(3):51-54.

[3]住建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4]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