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民用建筑高層主體部分(包括主體投影 范圍內(nèi)的地下室)的防火設計。裙房的防火設 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016 的規(guī)定。
第二條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xiàn) 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 的 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結構加 強層桁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4.00h; 2 梁以及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的耐火極 限不應低于 3.00h; 3 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 于 2.50h; 4 核心筒外圍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00h;5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井井壁的耐火極限 不應低于 2.00h; 6 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50h、 疏 散 走 道 兩 側 隔 墻 的 耐 火 極 限 不 應 低 于 2.00h;7 建筑中的承重鋼結構,當采用防火涂料 保護時,應采用厚涂型鋼結構防火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