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室內(nèi)、外電氣照明、燈具及吊扇安裝工程。不適用于特殊場所,如礦井,船舶等地的電氣照明燈具及吊扇安裝工程。根據(jù)燈具的安裝場所檢查燈具是否符合要求: (a) 在易燃和易爆場所應采用防爆式燈具;(b)有腐蝕性氣體及特征潮濕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式燈具,燈具的各部件應做好防腐處理; (c)朝濕的廠房內(nèi)和戶外的燈具應采用有泄水孔的封閉式燈具; (d)多塵的場所應根據(jù)粉塵的濃度及性質(zhì),采用封閉式或密閉式燈具; (e)灼熱多塵場所( 如出鋼、出鐵、軋鋼等場所)應采用投光燈; (f) 可缺受機械損傷的廠房內(nèi),應采用有保護網(wǎng)的燈具; (g)震動場所(如有鍛錘、空壓機、橋式起重機等),燈具應有防裝措施(如采用吊鏈軟性連接);(h)除開敞式外,其它各類燈具的燈泡容量在100W及以上者均應采用瓷燈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