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電:是大自然分離和積累的電荷放電現象。
特點:雷電放電具有電流大電壓高的特點,有極大的破壞力。
建議:建筑物和構筑物,特別是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發(fā)電電力線路和變電站,油庫,以及個人都必須考慮防雷措施。
建筑物按其重要性、生產性質、遭受雷擊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分為三類:
根據國標《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對建筑物的防雷分類規(guī)定,民用建筑中無第- -類防雷建筑物,其分類應劃分為第二類及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在雷電活動頻繁或強雷區(qū),可適當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護措施。
第二類防雷建筑:(1)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物;(2)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3)國家級的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大型展覽館、國際機場、,大型火車站、國際港口客運站、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體育場等。
(4)國家級計算中心、通信樞紐,以及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裝有大量電子 設備的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 用建筑物。
第三類防雷建筑:(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省級檔案館。(2)省級及以上大型計算機中心和裝有重要電子設備的建筑物。(3)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年預計雷擊次數等于和大于0.012次,小于或等于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0.06次,小于和等于0.3次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筑物。
(7)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筑物,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或雷害事故較多的地區(qū)的較重要的建筑物。(8)年平均雷暴日15d/ a以上地區(qū),高度為15 m及其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d/ a及15d/ a以下地區(qū),高度為20 m及20 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