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起重機械: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流動式起重機等)(汽車吊修改后不在特種設備名錄)
2、禁止出租和使用的起重機械:《建設部十一五限制使用目錄》
國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達到以下年限的設備必須經(jīng)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鑒定合格,方能繼續(xù)使用:63tm以下塔機10年, 63tm-125tm塔機15年,125tm以上塔機20年;SC型施工升降機8年,SS型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機5年。
經(jīng)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無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無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