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投標辦法的基本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主要工藝、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勘察、設計;
(五)技術復雜或專業(yè)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
(六)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
(七)國家規(guī)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勘察設計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各級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廣電、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34號)和各地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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