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標人的建議?招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擇優(yōu)選擇中標人為目的的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建設單位招標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 .按照規(guī)定收取招標代理費。

2 .按規(guī)定或者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zhì)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3 .按規(guī)定時間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 .按規(guī)定拒收投標文件;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

5 .可以代替招標人主持開標。

義務:

1 .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 .組織編制、解釋招標文件。

3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5 .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6 .接收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yè)組織的指導、監(jiān)督。

權利

1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2 .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并核驗其資質(zhì)條件。

3 .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推廣有關資質(zhì)證明文件和業(yè)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

4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內(nèi)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 .招標人有權也應當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拒收。

6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7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義務

1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

2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chǎn)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nèi)容。

4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7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中標人。

9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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