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完備的地質(zhì)勘察資料及工程附近管線、建筑物、構(gòu)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構(gòu)造情況,必要時應作施工勘察和調(diào)查以確保工程質(zhì)量及臨近建筑的安全。近幾年由于地質(zhì)資料不詳或?qū)εR近建筑物和設施沒有充分重視而造成的基礎工程質(zhì)量事故或臨近建筑物、公共設施的破壞事故,屢有發(fā)生。
二、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后的結(jié)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
檢驗數(shù)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應有1點,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應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三、對水泥土攪拌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沖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shù)量為總數(shù)為1.5%-1%,但不應少于3根。
四、灰土地基: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當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等材料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灰土應攪拌均勻。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分層鋪設的厚度、分段施工時上下兩層的搭接長度、夯實時加水量、夯壓遍數(shù)、壓實系數(shù)。
五、砂和砂石地基: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礫砂、碎石(卵石)、石屑。細砂應同時摻入25%-35%碎石或卵石。施工過程中必須檢查分層厚度、分段施工時搭接部分的壓實情況、加水量、壓實遍數(shù)、壓實系數(shù)。
六、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前應對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單位面積的質(zhì)量、厚度、比重)、強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檢驗。土工合成材料以100㎡ 為一批,每批應抽查5%。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清基、回填料鋪設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鋪設方向、接縫搭接長度或縫接狀況、土工合成材料與結(jié)構(gòu)的連接狀況等。
七、水泥土攪樁地基:施工前應檢查水泥及外摻劑的質(zhì)量、樁位、攪拌機工作性能及各種計量設備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漿流量計及其他計量裝置)。施工中應檢查機頭提升速度、水泥漿或水泥注入量、攪拌樁的長度及標高。施工結(jié)束后,應檢查樁體強度、樁體直徑及地基承載力。
八、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施工中應檢查樁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鉆桿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施工結(jié)束后,應對樁頂標高、樁位、樁體質(zhì)量、地基承載力以及褥墊層的質(zhì)量做檢查。
九、灌注樁:樁頂標高至少要比設計標高高出0.5m,每澆注50m³ 必須有1組試件,小于50m³的樁,每根樁必須有1組試件。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檢驗。檢驗樁數(shù)不應少于總數(shù)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shù)不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十、平整場地: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少于 2"。平整后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取1點,但不應少于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于1點。土方工程施工,應經(jīng)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復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坡
十一、土方回填:回填前應清除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抽除坑穴積水、淤泥,驗收基底標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應在基底壓實后再進行。填方施工過程中應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壓實程度、填筑厚度及壓實遍數(shù)應根據(jù)土質(zhì),壓實系數(shù)及所用機具確定。
十二、重要工程或支護結(jié)構(gòu)做主體結(jié)構(gòu)的一部分;開挖深度大于10cm; 與臨近建筑物,重要設施的距離在開挖深度以內(nèi)的基坑為一級基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