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拆遷安置房住宅小區(qū),總建筑面積98 690 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積24 300 平方米,共9幢16~18層高層住宅樓,框剪結構,設1層連體地下室,原設計地下室底板防水層為1.5 mm厚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后經圖紙會審改為1.5 mm厚預鋪反粘高分子防水卷材。
質監(jiān)站隨機抽檢中發(fā)現先期已施工的1號、6號樓地下室底板防水層采用自粘型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與設計不符,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所有防水卷材施工。建設單位召集管委會、質監(jiān)、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相關單位關于地下室底板防水材料質量問題處理專題協調會,設計院根據協調會技術處理從嚴要求,會同各方共同確定了地下室底板防水補強處理方案:對已施工1號、6號地下室底板防水混凝土背水面加做一道1.5 mm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尚未施工的地下室底板防水按原設計施工,并將整體地下室防水等級標準由原設計的二級提高到一級,具體做法自下而上依次為:素土填實→150 mm厚C15混凝土墊層→1.5 mm厚合成高分子自粘性防水卷材→防水混凝土底板→1.0 mm厚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20 mm厚1∶2.5水泥砂漿找平層→1.5 mm厚聚氨酯防水涂料→塑料薄膜隔離層→80 mm厚C25混凝土隨打隨抹,內配 8@200雙向。
為確保施工可行性,同時考慮到拆遷安置房特殊性,建設單位對該處理方案組織專家論證。與會專家權衡各方面利弊,結合相關規(guī)范、標準認為處理方案在驗收標準把握、車庫地面防開裂等方面存在問題如下:
(1)設計把地下室防水等級標準由二級提到一級沒有必要(具體要求可參考
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一、二級防水適用范圍,以下簡稱防水規(guī)范),驗收按一級也可能達不到要求;
(2)方案中水泥基滲透型結晶材料+聚氨酯涂料容易造成地下室底板混凝土面層與基層隔離,形成隔離層,時間一長,面層開裂,影響使用功能;
(3)對1號、6號已施工的自粘型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現場再次取樣復檢,如合格,說明之前所用防水卷材合格,但未按圖施工,從防水工藝來說,僅變更聯系單也可行,現在采用內防水加強,提高防水性能;如果不合格,應防水補強。
結合工程實際,提出專家論證意見:
(1)地下室防水等級設計標準保持二級不變;
(2)已施工1號、6號樓地下室底板背水面應做相應處理,建議采用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等進行處理,防水層、面層、粘結材料等應相容;
(3)未施工部位應按原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嚴格把關,防止類似質量事故再次發(fā)生;
(4)地下室地面建議由原設計C25細石混凝土提高到C30普通混凝土,以提高底板防水及耐磨效果,厚度與原設計一致。
該地下室底板防水補強處理方案經修改完善后進行公示,同時實施過程嚴格質量管理,得到安置房業(yè)主等各方諒解,補強處理完成后,由監(jiān)理單位組織各方主體、業(yè)主代表參加驗收,符合要求。目前,該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地下室對應補強范圍內除局部墻板、頂板有收縮裂縫、滲漏另行修補外,未發(fā)現大的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