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下社會,很多比較復雜量大的工程并不會采用一家承包商完成,為了工程的質量和完成效率,往往會將其分包出去由幾個承包商完成。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yè)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

一、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方式有哪些

 。、按月結算,即實行月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后辦理竣工結算。

 。、竣工后一次結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項。

  3、分段結算,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標進行結算。

 。、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的要求

 。、分包必須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依據(jù)《建筑法》的規(guī)定,工程分包不得對工程進行肢解,工程的分包需要符合承包合同的約定,工程分包的承包方需要是具有資質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三、工程分包的定義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yè)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yè)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jiān)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yè)主則不牽扯其中,很多業(yè)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xié)調管理,改變傳統(tǒng)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yè),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xié)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