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合同主體中是分為承包方和發(fā)包方的,因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也是工程承包合同或建筑工程合同,而兩者合同一旦發(fā)生糾紛,所適用的法律也大概是一樣的。

一、工程承包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行政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

  3、部門規(guī)章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4、地方性法規(guī)

  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5、地方性規(guī)章

  山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

  大同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

  6、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就《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北京市北協(xié)建設工程公司第三工程處起訴北京市北協(xié)建設工程公司解除掛靠經(jīng)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合肥聯(lián)合發(fā)電有限公司訴阿爾斯通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審計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是否應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計量認證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意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管轄權怎么確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lián)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qū)別。

  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f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

  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三、未取得建設審批手續(xù)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發(fā)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xù)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fā)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xù)或者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發(fā)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