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經(jīng)濟高速的發(fā)展,道路工程建設是必不可少的。道路伴同人類活動而產(chǎn)生,又促進社會的進步道路工程和發(fā)展,是歷史文明的象征、科學進步的標志。
一、損害賠償
1、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范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2、是指對業(yè)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于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才是賠償。
二、如何處理損害賠償糾紛?
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由侵權行為而產(chǎn)生。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侵權行為出于責任者本人,即責任者就是行為人,如甲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甲既是責任者,又是行為人,這種侵權行為,民法理論上稱為“一般的侵權行為”;另一種侵權行為不是出于責任者本人,而是出于與責任者有一定關系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兒子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或者甲所豢養(yǎng)的。
三、道路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解決?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條之規(guī)定:“道路施工作業(yè)或者道路出現(xiàn)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之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