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低劣的情況,指出清單編制質量的重要性,并闡述了編制階段及合同約定階段工程量清單編制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清單編制;清單計價;合同約定
工程量清單作為聯(lián)系招標投標的中間環(huán)節(jié),其描述是否清晰、計算是否準確就顯得十分必要。但目前普遍存在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低劣,工程量計算不準確等問題,這一方面是因為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后,核心內容是單價的確定,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只是報價的基礎,結算時要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招標人容易在主觀上造成對清單編制質量的放松,另一方面是2003年7月1日原建設部頒布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后,對工程量清單編制提出了不同以往預算定額的規(guī)定,造價人員客觀上能否盡快適應這種轉變直接影響到清單編制的質量。為減少因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問題而給招標投標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本文就如何編制一份科學、合理的工程量清單作一些探討。
一、清單編制質量的重要性
1、明確招標人是清單編制的責任人明確清單編制的責任人非常重要,這是保證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的前提條件。只有明確招標人作為清單編制的責任人,清單失誤引起的風險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才會有內在的激勵來改進并完善工程量清單編制,如果將這部分風險也轉嫁給投標人(如實際工作中并不鮮見招標人在清單計價模式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由投標人來承擔工程量失誤引起的風險),不但從根源上無法保證清單編制的質量,而且使清單計價模式失去其原有的意義。2003版《計價規(guī)范》對此似乎沒有提出確切的說法,僅在3.1.1條規(guī)定了“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作為清單編制責任的唯一描述,并沒有明確招標人應對清單編制負責,由此帶來的問題是:招標方完全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相應規(guī)定,將工程量清單編制的責任和風險推給投標人。招標人規(guī)避了本應該承擔的風險,投標人只能通過單價的調整來體現因工程量不準確而帶來的風險,價格的競爭變得不再純粹,投標報價披著清單計價的外衣,實質上又走回傳統(tǒng)計價方式的老路。2008版《計價規(guī)范》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3.1.2條作出了明確的強制性規(guī)定“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作為對2003版條款的補充,以國家標準的形式明確清單編制的責任必須由招標方負責,真正體現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投標的內涵。2、低質量工程量清單給招標人帶來的問題雖然清單計價方式下,清單編制的風險由招標人承擔,但招標人仍有可能對清單編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既然工程量最終按實結算,清單編制階段存在問題影響不大。其實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后,工程量計算的要求不是變低了而是更高了,因為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晰,工程量計算不準確可能會帶來以下問題:(1)工程量計算錯誤如果被投標人發(fā)現,投標人會利用錯誤的工程量采用不平衡報價以期中標后在工程結算時獲得額外的收益,比如當工程量偏高時,投標人故意壓低此部分項目報價,當工程量偏低時,故意抬高此部分報價。(2)除了獲得額外的利益,施工方會就工程量計算錯誤提出索賠,比如工程量的變化而導致的工期或措施費等的索賠。(3)工程量計算錯誤會造成工程量變更部分價格確定的難度,2008版《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外的,其綜合單價要予以調整”,事后的協(xié)商比事先的約定總是要困難得多。(4)工程量計算錯誤會導致投資控制的困難,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下,要有效控制工程造價除了盡可能減少施工變更外,準確的工程量計算也是很主要的一個方面。(5)對項目特征清晰完整的描述是各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基礎,項目特征描述的含糊不清不但會造成投標人不必要的失誤、各投標人之間理解的差異、更主要的是甲乙雙方在工程結算時會因理解的不同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
二、工程量清單在編制階段應符合的規(guī)定
作為投標報價的基礎,由招標人提供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是雙方關注的重點,本文主要討論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編制,2008版《計價規(guī)范》附錄表從六個方面對清單編制作出了規(guī)定,分別是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和工程內容。1、項目編碼2008版《計價規(guī)范》采用12位數字編碼,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工程造價信息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共享。2、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和工程內容2008版《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工程量清單中項目名稱和項目特征除了要滿足附錄中的要求外,還需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予以確定。所以清單中的項目名稱是參考附錄中的項目名稱并結合項目實際來命名的,附錄中的項目名稱只是對同類實體的統(tǒng)稱,要與實際結合才能把名稱具體化,項目特征的描述也是如此。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和工程內容這三項在性質上相同,可以在項目名稱欄里合并為一類進行描述。與預算定額按單一的施工工序劃分子目不同,工程量清單項目一般是以一個“綜合項目”考慮的,該綜合項目包括多項工程內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現為:清單項目=項目1+項目2+…,在組成綜合項目的多個子項目中,其中一類是主要實體部分,另一類是附屬或次要部分,所以上述公式又可以表述為:清單項目=項目1+項目2+…=主體項目+輔助項目(或稱組合項目)。其中項目名稱是以主體項目來命名的,輔助項目并不設置項目名稱。由于在項目名稱中忽略了輔助項目,而僅有項目名稱并不能完整反映影響工程造價的所有因素,所以在項目名稱一欄中必須有項目特征的描述作為項目名稱的進一步深化和具體化。工程內容則與項目特征具有對應關系,項目特征主要從形成工程實體的組成內容及其特點上描述,工程內容主要從形成這些工作內容的生產和工藝的角度來說的。如地面項目的項目特征有:找平層種類、厚度,粘結層種類、厚度面層材料品種、規(guī)格、品牌、顏色,則對應的工程內容就有:抹找平層,鋪設粘結層、鋪貼面層。在這三項內容中,項目特征的描述無疑是最重要的,只有清晰準確的描述清單項目,才能使投標人全面準確的理解招標人的工程內容和要求,做到正確報價。在設置清單項目時,應參考附錄結合施工實際對項目的特征作全面的描述,比如材質、規(guī)格、型號、施工工藝,甚至施工位置不同時,原則上都應分別甚至項目清單,做到具有不同特征的項目應分別列項。3、計量單位2008版《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guī)定的計量單位確定,與定額不同的是,清單中的單位都必須使用基本單位,不得使用擴大單位(如10m3、1000m2)。由于項目特征是清單項目設置的基礎和依據不同的特征,比如規(guī)格型號的不同,就必須分別設置清單,但在某些情況下清單的編制就顯得比較麻煩。比如2003版《計價規(guī)范》門窗是按不同的規(guī)格型號按“樘”來計量的,這使門窗的清單項目顯得很多,但如果用面積來計量就可以把相同材質的門窗合并在一個清單項目內了,這大大簡化了門窗清單的編制,而且也不影響投標方的投標報價。2008版《計價規(guī)范》中就采用了“樘”和“平方米”的計量方式。從中可以看出某些項目特征不影響投標人報價的前提下,如上述例子中門窗的規(guī)格可以采用方便清單編制的計量單位。4、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2008版《計價規(guī)范》中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與預算定額中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有原則上的區(qū)別:計價規(guī)范中的計量原則是以實體安裝就位的凈尺寸計算,而預算定額的工程量計算是在凈值的基礎上,加上施工操作(或定額)規(guī)定的預留量。比如2008版《計價規(guī)范》中的土方工程量計算,并不含工作面和放坡系數。由于受到傳統(tǒng)預算定額的影響,清單編制人員容易混淆兩種計算規(guī)則,所以必須熟悉兩套規(guī)則的不同點,以保證準確計算清單工程量。
三、工程量清單在合同約定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由于施工設計文件深度的欠缺,造價人員責任心或業(yè)務能力不夠等原因,在清單編制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工程量計算失誤或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的情況,而且投標人在較短的編制標書時間內也難以將清單與圖紙仔細核實,清單編制上存在的失誤在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之前未必可以消除,為避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出現糾紛,在合同中應對工程價款采用的合同形式及工程價款的調整作出具體規(guī)定。1、合同形式的采用1999年由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價款的確定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和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與工程量清單計價特點相適應的合同形式應采用固定價格中的固定單價合同,2008版《計價規(guī)范》4.4.3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下,風險各自承擔的原則。2、合同價款的調整合同一般在兩種情況下約定工程價款的調整,一種是對原來合同簽訂的規(guī)定內容作了變更,另一種情況是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了一定幅度。本文從招標人角度出發(fā)考慮工程量清單編制的風險,所以主要探討前一種情況即當實際工程量與清單工程量不一致時,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單價調整的方法。與招標人清單編制有關的合同價款調整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項目特征描述與施工圖不符,另一種是工程量發(fā)生變化。(1)項目特征描述與施工圖不符時價款調整。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由于清單編制人員的失誤,會出現特征的描述與實際施工圖紙不相符的情況。2008版《計價規(guī)范》中有兩條款對此作了規(guī)定,一是第4.3.2條“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也就是說投標人必須根據項目特征描述所包括的工作內容進行報價,即使在清單描述內容與施工圖有差異的情況下;二是第4.7.2條“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fā)、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這一條款規(guī)定了兩者出現差異時處理辦法。因為投標人是根據施工圖紙設計而不是清單描述來施工的,原按清單描述確定的綜合單價已無法反映實際施工項目的價值,所以招標人應對施工圖所反映的設計內容進行新的特征描述,并協(xié)商確定相應的綜合單價。有些類似清單項目發(fā)生了設計變更,而變更依據就是施工圖紙。從中可以看出,由于允許綜合單價按新的項目調整,清單描述與施工圖紙不同時的風險是由招標人承擔的。(2)非承包方原因工程量變化時工程價款的調整。非承包方原因工程量變化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新增,另一種是項目不變但該項目的工程量發(fā)生增加或減少。造成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新增原因是原清單編制時出現漏項,或者是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新的清單項目,關于清單新增項目的價款調整必須按2008版《計價規(guī)范》第4.7.3條規(guī)定在合同中予以約定。造成項目的工程量發(fā)生增加或減少的原因可能是清單編制時計算出現失誤;也可能是出現了工程變更。第二種情況與清單漏項不同,清單漏項屬于增加新的項目,原投標報價可能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也可能沒有類似的綜合單價。而工程量的增減是在有綜合單價的情況下所做的工程價款調整,其調整目的是為了保護施工單位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招標人為了防止投標人不平衡報價而采取的一種自我保護措施。按2008版《計價規(guī)范》要求,在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工程量變化的幅度及超出該幅度時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
四、小結
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人必須在觀念上認識到清單編制質量的重要性。筆者分別從靜態(tài)角度即清單編制階段,以及動態(tài)角度即合同約定階段對工程量清單編制作了說明,合同約定之所以成為必要,是因為不管招標人在主觀上如何努力,因圖紙設計深度或清單編制人員自身的技術能力問題,仍有可能發(fā)生項目特征描述不清或工程量計算失誤的情況,為保證招標人的風險在可控范圍內,并提供承發(fā)包雙方解決爭議的平臺,所以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出現這些情況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作為完善工程量清單編制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