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通立交的設置條件:
高速公路間、或高速公路與具有干線功能的一級公路間、或具有干線功能的一級公路間的互通式立體交叉,應作為樞紐互通式立體交叉設計。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間及其與其他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體交叉可作為一般互通式立體交叉設計。
高速公路上互通式立體交叉的間距規(guī)定如下:
1 大城市、重要工業(yè)園區(qū)附近的平均間距宜為5~10km;其他地區(qū)宜為15~25km;
2 相鄰互通式立體交叉的最小間距不宜小于4km;
3 相鄰互通式立體交叉的間距不宜大于30km;超過時,應在合適位置設置與主線立體分離的“U 形轉彎”設施。在人煙稀少地區(qū),此間距可適當增大。U形轉彎設施應盡量利用主線橋孔和服務設施等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