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選定原則
項目選擇總原則優(yōu)先“急、!惫窐蛄杭啊笆濉眹夜窐蛄焊脑,并兼顧市本級財力,有計劃逐年逐步安排橋梁維修或重建項目。
(一)根據(jù)鄉(xiāng)(鎮(zhèn)、街道)排查上報的5米以上跨徑的公路橋,對其橋梁基礎、橋墩(臺)、梁板(或拱圈)等主要承重構件,存在下沉、傾斜、開裂等較嚴重損壞情況之一的,且對行人及車輛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公路橋(公路橋特指按一定標準和要求建設的,能通行汽車的橋梁,一般行車道寬大于或等于3.5米),尤其是民間修建的這種“二無、三缺”且已逐漸暴露安全隱患的公路橋,納入本次拆除重建計劃。
(二)根據(jù)鄉(xiāng)(鎮(zhèn)、街道)排查上報的5米以上跨徑的公路橋,對其橋墩(臺)局部受損(如基礎小部分淘空,橋墩或橋臺輕微裂縫)、橋面鋪裝破損、安全帶(或人行道)及欄桿受損、橋梁附屬工程損壞(如護坡)等項目,納入本次維修加固計劃。
(三)為確保市管主干公路安全暢通,對唐隆路、康赤路(特指赤土至鎢礦段)路基缺口(即擋土墻修復項目)、涵洞損毀(即跨度5米以下)、水泥路面破損等項目,納入本次修復計劃。由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管養(yǎng)的其它農村公路維修項目,按“一事一議”另行研究確定。
(四)鋼筋混凝土人行橋(包含3米寬度及以下所謂過小四輪的橋梁)、木結構人行橋(含鋼軌或角鐵等木板人行橋)等,因不屬公路橋梁范疇,故不納入本次維修或重建計劃,待條件成熟時再納入公路橋梁改造。
二、維修、重建原則
為控制項目投資,公路橋梁維修加固、拆除重建項目,總原則不突破本維修加固、重建項目計劃投資概算。若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方案改變較大,或突破投資概算等情況,則需上報市政府審批,且原則上不予追加投資概算及補助。
三、建設標準及要求
凡未按建設標準設計和相關要求組織建設的項目,將不予驗收,不予補助。違反規(guī)定,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一)拆除新建公路橋梁
按不低于國家公路橋梁技術標準組織重建,其設計圖紙應由相應公路橋梁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并按有關程序組織建設。
1.設計洪水頻率:不低于1/50。
2.橋梁設計汽車荷載等級:公路—Ⅱ級。
3.橋梁寬度:5米—30米橋長的,不小于路基設計寬度(原則上不小于5.5米,一般采用四級公路6.5米寬,個別交通量小的線路最小不低于4.5米寬);30米—100米橋長的,不小于6.5米;100米及以上橋長的,不小于9米。其中行車道最小寬度為3.5米。
(二)維修加固公路橋梁
按“恢復功能、確保安全”原則組織維修加固,維修加固后不低于原設計標準。橋梁主體工程(含梁板、墩臺身及基礎)維修項目,其維修加固設計(圖紙)方案應由相應公路橋梁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其它部位橋梁維修工程(含維修橋面鋪裝、人行道、欄桿、護坡、攔水壩等)圖紙設計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