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相關規(guī)定
(1)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2)新、擴、改建路,交付5年內,大修竣工3年內不得挖掘。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3)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4)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簽發(fā)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方可按照規(guī)定挖掘,并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⒐ず螅瑧敿皶r清理現場,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5)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