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大型工程項目實行國際競爭性招標。在刊出邀請資格預審通告后,有20家承包商按定時間和要求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招標機構(gòu)采用“定項評分法”進行評分預審,結(jié)果有12承包商的總分達到最低標準。招標人認為獲得投標資格的申請人太多,考慮到這些申請人后準備投標的費用太高,遂決定再按得分高低,取總分前6名的申請人前來購買招標文件,通知其他申請人未能通過資格預審。
  【問題】 該招標人的做法是否合適?
  【分析】
  按照慣例,所有符合資格預審標準的申請人都應允許購買招標文件參加投標。這12家申請人既然都已經(jīng)達到最低分數(shù)標準,說明都具有投標承包工程的能力,因此應獲得同等購買招標文件的資資格。若投標,這12家承包商都有中標的可能。因此,招標人如果要取前6名,就應事先規(guī)定,而不能事后做決定,否則是不公平的。
  我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
  【參考答案】該案例中招標人的做法是不合適的,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