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實施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均屬于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7條規(guī)定,下列行為均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撤價;
    2.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3.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4.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5.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三)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嚴重違背招標投標法基本原則的違法行為,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法律后果是中標無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在這里,所謂"成本",應指投標人的個別成本,該成本是根據(jù)投標人的企業(yè)定額測定的成本。如果投標人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時,將很難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和質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認為低于成本銷售商品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個思想與《招標投標法》的思想是一致的。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44條規(guī)定:"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則在《招標投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建起了一個橋梁,進一步確認了低于成本競標的違法性。
    (五)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48條規(guī)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或簽字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