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壤侵蝕:在水力、風力、凍融、重力等外營力和人類活動作用下,土壤及其母質或其他地面組成物質被破壞、剝蝕、搬運和沉積的全過程。
2、水土流失:在水力、風力、凍融、重力和人類不合理活動等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與損失,包括土地表層的侵蝕與水的損失。
3、小流域:面積小于50km2的集水單元。
4、水力侵蝕:土壤及其母質或地表組成物質在降雨和地表徑流作用下破壞、剝蝕、轉運和沉積的過程,包括面蝕與溝蝕。
5、風力侵蝕:在風力作用下地表土粒、沙粒產生飛揚、跳躍、滾動和堆積,并導致土壤中細粒損失的過程。
6、冰融侵蝕:土壤及其母質或巖石因其內部水分因溫度正負變化且反復凍融而使之脹縮碎裂、移動流失的現象與過程。
7、重力侵蝕:土壤及其母質或基巖主要在重力作用下,發(fā)生位移和堆積過程,主要包括崩塌、瀉溜、滑坡形式。
8、土壤侵蝕模數:單位時間內單位面積上侵蝕土壤的數量。
9、土壤流失量:土壤及其母質或地面組成物質在侵蝕營力作用下發(fā)生面蝕,并在單位面積上某一時段通過某一觀測斷面的泥沙數量。
10、容許土壤流失量:根據保持土壤資源及其生產能力而確定的年土壤流失量上限,通常不大于成土速率。對于坡耕地,使之維持土壤肥力,保持作物在長時期內能經濟、持續(xù)、穩(wěn)定的獲得高產所容許的年最大土壤流失量,以t/(km2·a)或m3/(km2·a)表示。
11、水土保持措施: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所采取的工程、植物和耕作等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的總稱。
12、水土保持設施: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人工建筑物和地表植被的總稱。
13、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安全的需要,按照水土流失規(guī)律,在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基礎上,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合理配置預防水土流失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等,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體系,實現對流域(或區(qū)域)水土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的保護、改良和合理利用。
14、小流域綜合治理:以小流域為單元,在全面規(guī)劃的基礎上,預防、治理和開發(fā)相結合,合理安排農、林、牧等各業(yè)用地,因地制宜地布設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的合理配置,實現從坡面到溝道、從上游到下游的全面防治,在流域內形成完整、有效地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的水土流失防治活動。
15、水土保持單項工程:在小流域綜合治理中工程規(guī)模較大的需進行專門設計的工程。如治溝骨干工程、塘壩、格柵壩、排導停淤等工程。
16、水土保持專項工程:不屬于綜合治理工程的作為專項建設的水土保持工程,如水土保持監(jiān)測、滑坡泥石流預警、淤地壩壩系工程等。
17、水土流失分區(qū):根據水土流失成因、類型、強度及其他影響因素的相似形和差異性,對某一地區(qū)進行的地域劃分。不考慮水損失時亦稱為土壤侵蝕分區(qū)。
18、水土保持區(qū)劃:根據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水土流失類型、強度和危害,以及水土保持功能和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的區(qū)域相似性和區(qū)域間差異性進行的水土保持區(qū)域劃分,并對各區(qū)分別采取相應的生產發(fā)展布局(或土地利用方向)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的工作。
19、土地利用規(guī)劃:按照土地適宜性和社會經濟發(fā)展需求,合理確定土地利用方向,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并布設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
20、水土保持措施配置:為防止水土流失而某區(qū)域或流域按一定時序所進行的水土保持措施空間布設。
21、水土流失治理面積:在水土流失地區(qū),實施了水土保持措施,達到國家治理標準的土地面積。
22、水土流失治理程度:在某一區(qū)域內,水土流失治理面積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積的百分比。
23、壩地:在溝道攔蓄工程上游因泥沙淤積形成的地面較平整的可耕作土地。
24、林分郁閉度:單位面積上林冠投影面積與林地總面積之比。一般用小數表示。
25、植被覆蓋度:單位面積內植被(包括葉、莖、枝)的垂直投影面積所占百分比。
26、植被覆蓋率:在某一區(qū)域內,符合一定標準的(或采取標準折合方法)確定的有林地和草地的面積占該區(qū)域土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27、梯田:在坡地上沿等高線修建,斷面呈階梯狀的田塊。按其斷面形式可分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在我國南方,旱作梯田稱為梯地或剃土,種植水稻的稱為梯田。
28、水平梯田:在坡面上沿等高線修建的田面水平平整,橫斷面呈臺階狀的田塊。
29、坡式梯田:在坡面上,沿等高線上下分段修筑田埂,埂間保持原坡面的田塊。
30、隔坡梯田:保持自然植被的坡地與水平梯田上下相間而組成的梯田。
31、造林整地:為防止造林及幼林生長期間的水土流失,合理利用坡面徑流,改善林木生長條件,對造林地采取的各種蓄水保土的整地措施,包括水平階、反坡梯田、魚鱗坑、撩壕和穴狀整地等。
32、水平階:在坡面上沿等高線修建窄帶水平臺階地的造林整地方式。
33、反坡梯田:在坡面上,沿等高線修建的田面向內傾斜成一定反向坡度(外高內低)的梯田。
34、魚鱗坑:在坡面上,修筑呈品字排列的半圓形坑穴的造林整地方式。
35、水窖:在地下挖筑成井狀的、用于蓄積地表徑流,解決人畜用水、農田灌溉的一種工程設施,北方亦稱旱井。
36、溝頭防治:防止因徑流沖淘而引起溝頭前移、溝底下切和溝岸擴張的工程措施。
37、谷坊:橫筑于易受侵蝕的小溝道或小溪中的小型固溝、攔泥、滯洪建筑物,高度在5m以下。按不同建筑材料分為石谷坊、土谷坊、梢枝谷坊、插柳谷坊、竹籠谷坊等。
38、淤地壩:在多泥沙溝道修建的以控制溝道侵蝕、攔泥淤地、減少洪水和泥沙災害為主要目的的溝道治理工程設施。
39、攔沙壩:在溝道修建以攔蓄山洪、泥石流等固體物質為主要目的的攔擋建筑物。
40、山塘:在溝溪內筑壩,或利用地勢低洼處攔蓄地表徑流、山泉溪水的小型蓄水設施,蓄水量一般在1000~100000m3。亦稱陂塘或池塘。
41、攔渣工程:在開發(fā)建設項目基建施工和生產運行中,為防止棄土、棄石、棄渣及其他廢棄固體物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工程設施。
42、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在水土流失地區(qū),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所采用的造林、種草以及封禁育保護等生產活動。
43、水土保持林:以防治水土流失為主要功能的人工林和天然林。根據其功能的不同,可分為坡面防護林。溝頭防護林、溝底防護林、塬邊防護林、護岸林、水庫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海岸防護林等。
44、水源涵養(yǎng)林:主要用于攔截降雨徑流、增強入滲、涵養(yǎng)水源、調節(jié)徑流、防治水土流失,具有良好的林分結構和林下地被物層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45、農田防護林:在農地周圍營造的以防治風沙災害、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46、風景林:以美化環(huán)境,供人休憩、游玩、欣賞自然景色為主要功能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47、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而培育和經營的人工林和天然林。
48、經濟林:以利用林木的果實、葉片、皮層、樹液等林產品供人食用,或作為工業(yè)原料、藥材等為主要目的而培育和經營的人工林或經濟林。
49、封禁治理:對稀疏植被采取封禁管理,利用自然修復功能,輔以人工補植和撫育,促進植被恢復,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一種生產活動。
50、封山育林:在荒山荒坡上有計劃地種草植樹,制止濫墾、亂伐、濫牧,劃區(qū)分期輪牧輪種,以較快地控制水土流失,增加林木收益的措施。
51、水土保持耕作措施:在遭受水蝕和風蝕的農田中,采用改變微地形,增加地面覆蓋和土壤抗蝕力,實現保水、保土、保肥、改良土壤、提高農作物產量的農業(yè)耕作方法。
52、水土流失防治:為防止水土流失發(fā)生、發(fā)展,預先采取的各項工程建設和管理活動的總稱。
53、水土保持監(jiān)督:水土保持行政執(zhí)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方式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水土保持有關的行為活動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的監(jiān)察和督導。
54、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劃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根據當地水土流失情況,對本轄區(qū)內重點預防保護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的劃定和公告。
55、重點預防保護區(qū):水土流失較輕,林草覆蓋度較大,存在潛在水土流失危險,應采取重點預防保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發(fā)生和發(fā)展的地域。
56、重點治理區(qū):水土流失嚴重,對當地和下游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需要開展大規(guī)模和集中治理的地域。
57、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為防止開發(fā)建設項目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編制的水土流失預防保護和綜合治理的設計文件,是開發(fā)建設項目總體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設計和實施水土保持措施的技術依據。
58:土壤侵蝕遙感監(jiān)測:應用遙感(RS)信息進行的土壤侵蝕時空演變的定位和定量分析工作。
59、土壤侵蝕信息系統(tǒng):應用野外調查、定點觀測和遙感監(jiān)測等方法獲取水土流失有關數據并借助計算機處理建立的信息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