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補處理:當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范、標準或設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可采取修補處理的方法。
2. 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修補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后無法保證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guī)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工程或結構的使用及安全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后可不專門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xiàn)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