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粉煤灰砂漿現(xiàn)場拌制材料要求有哪些?

(1)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應按試驗結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水泥應按品種、強度等級、出廠日期分別堆放,并應保持干燥。
(2)砂中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l)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 的水泥粉煤灰砂漿,不應超過5%;
    2)對強度等級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試配滿足砌筑砂漿技術條件要求。
    4)拌制砂漿用水宜采用飲用水。當采用其它來源水時,水質必須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 63 的規(guī)定。
    5)粉煤灰:粉煤灰的品質指標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漿中應用技術規(guī)程》JGJ 28 的有關規(guī)定。
    6)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