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做的比較多的工作就是擬合同,主要是工程合同,并且還都是涉及金額比較大的,因此對于這項工作我是很認真負責地去做的。其中也遇到了很多問題,當然也學到了很多知識。讓我學到最多的就是如何用詞來準確地表達己方的意思同時又能不使的權利缺失。其實對于合同中的一些用詞也是很講究的,或許一詞甚至一字之差會有很大區(qū)別的,當然涉及到的就是雙方的利益問題。 

    我重點研究了下有關缺陷責任期的問題,其實是通過與保修期的比較才對缺陷責任期有了更多的了解。 

    缺陷責任期,中文詞條名:缺陷責任期;英文詞條名: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 office. 

    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nèi)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內(nèi),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fā)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在該辦法中不僅對缺陷責任期的概念進行了闡述和界定,而且還對其期限做了描述。實質上就是指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 

    而保修期卻是完全不同的一個概念了。對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 

    “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㈠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㈢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㈣電氣系統(tǒng)、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㈤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nèi)出現(xiàn)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fā)出保修通知。“ 

    可見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該期限雖然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不能違背以上第七條的規(guī)定,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 

    通過上文對缺陷責任期的比較,從本質上來說其區(qū)別是很明顯的,前者是發(fā)包方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一個期限。不過從一個角度,即利益,來考慮,如果缺陷發(fā)生在缺陷責任期內(nèi),對于承包人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fā)包方是可以從質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發(fā)生在保修期內(nèi)缺陷責任期外,那么對于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通常來講保修期是長于缺陷責任期的,特別是對于大型工程。而我們在日常的一些小項目工程中,常常將缺陷責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擬定中混用,或許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不過這對我們進行大的工程來說可能會造成很大損失的。當然對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將缺陷責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過在用詞的時候應該準確,至少作為擬定合同的己方應該明白其代表的含義。 

    兩種常見的缺陷責任期條款為:承包商須修理、矯正及改正(repair, rectify and make good)任何在缺陷責任期內(nèi)出現(xiàn)的缺陷;或承包商須在缺陷責任期內(nèi)保養(yǎng)(maintain)有關工程。 

    第一種缺陷責任期條款是規(guī)定承包商有責任改正在有關期間內(nèi)出現(xiàn)的缺陷。任何在這期間屆滿后出現(xiàn)的缺陷都不會在這種條款范圍內(nèi),而且承包商的責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現(xiàn)的意外損害。而第二種缺陷責任期條款是規(guī)定承包商有責任維護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nèi)使其保持在缺陷責任期開始時的狀況。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種條款所規(guī)定的責任會比單單改正缺陷的為大。不過這種條款通常都會連帶給予承包商權利,以獲得進行任何并非因為承包商出錯所引致的缺陷改正工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