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在何種情況下有權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觀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雖體現(xiàn)了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但突破合同相對性應受到嚴格的限制。適用司法解釋要求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原則上應為第一手承包合同與轉(zhuǎn)包合同或者違法分包合同均應當無效。只有前后的合同均無效,才符合合同相對性弱化的原理。如果承包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法原則,有效的合同應全面履行。發(fā)包人在有效的合同中只對合同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對合同之外的人不負擔義務。如果不如此,合同相對熱除負擔合同義務外,還要負擔合同以外的義務,這對合同當事人是不公平的。不應允許借用實際施工人的名義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