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價爭議處理具體概念是什么?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發(fā)生爭議事項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發(fā)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zhí)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zhí)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
發(fā)、承包雙方發(fā)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 雙方協(xié)商;
2 提請調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
3 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