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備的開工條件包括以下:
在文件審批方面需要的開工條件:
1)施工圖經過審核(現在規(guī)定由具有審圖資質的第三方企業(yè)審圖)并加蓋審圖章;另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會審、交底,圖紙會審紀錄已經有關單位會簽、蓋章、并發(fā)給有關單位;
2)合同或協議已經簽定(雖然建筑法中未明確規(guī)定,但是辦理開工許可證時必須具備合同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已經辦理、領。ㄓ薪ㄔO單位辦理,施工單位配合);
4)三材指標或實物已經落實;
5)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編制,并經批準;
6)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施工資金準備完善;
工作場地、設施方面的開工條件:
1)臨時設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電,已基本完成;
2)塔吊、模板、鋼筋加工機器等設備基本上已備齊;
3)工程定位測量已具備條件;
5)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藝設備等能滿足連續(xù)施工要求。
臨時設施能滿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機械經過檢修能保證正常運轉;勞動力已調集能滿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設備已經備齊等。
法律依據《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