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水利部
關于印發(fā)《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 財農〔2004〕2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各流域機構: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是貫徹防汛工作方針、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qū)抗洪搶險的一項重要措施。加強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的管理,是做好防汛工作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了更好地發(fā)揮中央級防汛物資在抗洪搶險中的作用,財政部、水利部結合當前防汛工作的實際情況,對1995年制定的《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F(xiàn)將修訂后的《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
附件:
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抗洪搶險和防汛救災的需要,規(guī)范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調用、經費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是指由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購置、儲備和管理,用于支持嚴重遭受洪澇災害地區(qū)防汛搶險和救助受洪水威脅群眾應急需要的各類物資! 〉谌龡l 中央級防汛物資管理堅持“定額儲備、專業(yè)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中央級防汛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制定。 第四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專項經費包括物資購置經費、更新經費和儲備管理費,屬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防汛物資儲備定額、品種和方式
第五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根據(jù)全國抗洪搶險的應急需要確定。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總價值為10000萬元! ≈醒爰壏姥次镔Y儲備定額的調整,由國家防總辦公室商財政部后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批準! 〉诹鶙l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包括搶險物料、救生器材和搶險機具等。 第七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采取委托儲備的方式儲備。由國家防總辦公室指定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流域機構防汛辦公室(以下簡稱代儲單位)的防汛物資倉庫(以下簡稱定點倉庫)進行儲備。
第三章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
第八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國家防總辦公室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诰艞l 國家防總辦公室對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的管理職責: 1.制定各項防汛物資儲備的具體管理制度,對代儲單位和定點倉庫進行指導,監(jiān)督各項管理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 2.定期檢查各定點倉庫防汛物資的保管養(yǎng)護情況; 3.監(jiān)督各定點倉庫按規(guī)定管理、使用儲備管理費,定期檢查各定點倉庫儲備管理費的使用情況; 4.負責防汛物資的調用管理; 5.負責調出防汛物資的按期歸還和補充; 6.負責報送防汛物資的儲存情況、調用、補充情況和物資更新計劃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代儲單位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定點倉庫的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 2.參加所屬定點倉庫入庫防汛物資的驗收; 3.負責組織協(xié)調緊急調運中央級防汛物資工作; 4.協(xié)助國家防總辦公室做好有關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的其他工作! 〉谑粭l 中央級防汛物資定點倉庫的管理職責: 1.在代儲單位的直接領導下,做好防汛物資儲備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國家防總辦公室和代儲單位報送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情況; 2.嚴格執(zhí)行國家防總辦公室的調度命令,負責中央級防汛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3.加強倉庫現(xiàn)代化建設,不斷提高物資管理水平; 4.參加對入庫物資的驗收,負責清點、檢查防汛物資的接收入庫; 5.每年汛后,向國家防總辦公室和代儲單位報告防汛物資調用和庫存情況。
第四章 防汛物資調用
第十二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設施抗洪搶險以及防汛救災的需要。 第十三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流域機構或省級防汛指揮部向國家防總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國家防總辦公室批準同意后,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報批,后補手續(xù)。申請的內容包括調用物資品名、用途、數(shù)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谑臈l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代儲單位接到調令后,必須立即組織所屬定點倉庫發(fā)貨,由定點倉庫快速將防汛物資運抵指定地點,并及時向國家防總辦公室反饋調撥情況! 〉谑鍡l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調撥運輸應當選擇安全、快捷的運輸方式。若代儲單位聯(lián)系運輸有困難,可請國家防總辦公室協(xié)調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用中央級防汛物資所發(fā)生的調運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直接與調出物資的定點倉庫結算! 〉谑鶙l 申請調用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單位,要做好防汛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結束后,未動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級防汛物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回收,返還調出物資的定點倉庫存儲! 〉谑邨l 已消耗的中央級防汛物資由申請調用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按調出物資的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重新購置返還給指定的定點倉庫儲備。
第五章 防汛物資購置費和儲備管理費
第十八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購置費由中央財政根據(jù)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批準的防汛物資儲備定額、各項物資價格及物資運往代儲定點倉庫運價所需費用確定,從特大防汛經費中安排支出! 〉谑艞l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更新購置費是指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破損而報廢的防汛物資進行更新所需要的經費。國家防總辦公室應在儲備物資達到儲備期限的當年,向財政部申請更新防汛物資計劃,由中央財政核定后從特大防汛經費中專項安排,并由國家防總辦公室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資更新工作! 〉诙畻l 中央級防汛物資定點倉庫對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破損需報廢、更新的中央級防汛物資,要及時專題報告代儲單位,說明原因和具體處理意見,經代儲單位核實,上報國家防總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處理。處理所得殘值交由國家防總辦公室用于更新防汛物資。 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將防汛物資處理及殘值回收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定點倉庫要加強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為因素導致毀損的防汛物資,其更新經費由定點倉庫負責! 〉诙粭l 中央級防汛物資應當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購置! 〉诙䲢l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驗收,應當按照防汛物資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诙龡l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費包括代儲物資倉庫折舊費、占用費、代儲物資保險費、代儲物資維護保養(yǎng)費和人工費等內容! 〉诙臈l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年儲備管理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儲備物資價值的8%計算,每年從特大防汛經費中安排,由國家防總辦公室負責與各定點倉庫直接進行結算! 〉诙鍡l 各定點倉庫要加強儲備管理費的使用管理,專賬收支,?顚S,單獨核算。年終要及時向國家防總辦公室報送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費財務決算。 第二十六條 國家防總辦公室年終要向中央財政報送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儲備、調用、更新及經費的安排、使用和結余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央直屬水利事業(yè)單位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可參照本辦法并依據(jù)《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guī)程》制定各自的防汛物資管理辦法,報國家防總辦公室備案! 〉诙藯l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1995年財政部、水利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頒發(fā)的《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管理辦法》及以前制定的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其他規(guī)定同時廢止! 〉诙艞l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