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對工程招投標階段、合同實施階段及竣工結算階段的造價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yè)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專業(yè)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也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用、建筑及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工程建設其它費用、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有關稅金、國家規(guī)定應計入工程造價的其它費用。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全省統(tǒng)一管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地區(qū)權限管轄范圍內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對工程建設技術經濟、定額指標、工程造價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

2.負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等項工作的具體實施及管理。

3.研究擬定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實施管理。

4.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統(tǒng)一協(xié)調和管理。組織制訂、修訂我省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勞動定額、擴大材料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基價),并實施管理。

5.對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實行動態(tài)管理。建立定額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數據庫及技術情報信息網,收集整理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稅費的價格信息,預測和發(fā)布工程造價的調整系數和指數。

6.指導各市、州、地及各專業(yè)建設工程造價(定額)管理機構的業(yè)務工作。

7.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及專業(yè)人員的培訓、考核、認證等管理工作。

8.監(jiān)督檢查省內建設概、預、結算及招標投標工程的控制價及中標價是否合理,負責協(xié)調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第六條 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必須強制性實施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在招投標活動中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投標。

第七條 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編制、確定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工程結算和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應編制控制價。按社會平均造價水平編制的控制價是招投標活動中的攔標價,也是招標人控制工程投資的最高限價。

第九條 招標控制價由具有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招標人編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咨詢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確認后,方可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標控制價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條 招標人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編制控制價時,不得擅自調整現行計價依據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標準及管理費、利潤等費用標準;人工工日單價、機械臺班單價、規(guī)費、稅金應按現行計價依據的規(guī)定和標準計算;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費用應當結合工程特點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按現行計價依據規(guī)定的計價標準進行計算,并在編制說明中予以明確。招標人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對其所編制的控制價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準確性、合理性和規(guī)范性負責。 

第十一條 控制價的材料價格應參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價格信息并結合市場價格取定,同時考慮市場價格風險因素,計算主要材料的風險費用。

第十二條 《全國統(tǒng)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及《全國統(tǒng)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貴州省使用說明》是指導編制招標文件施工工期天數的基礎和依據,招標人及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定額工期天數。招標文件對施工工期天數如有特殊要求,應計算相應的趕工措施費用。

第十三條 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并結合本企業(yè)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實際,考慮風險因素自主報價。投標人的報價應不低于企業(yè)成本,并不高于控制價。如果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施工,應同時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和人工、材料、機械臺班消耗量分析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對下列造價計價事項做出約定:

(1)工程合同價,包括合同總價和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2)預付工程備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數額、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3)對設計變更或工程量清單發(fā)生錯、漏項的認定及其價款的調整辦法、結算方式和時限要求;

(4)發(fā)包人要求趕工,趕工費用計算及支付方式。提前工期獎勵、拖延工期違約責任;

(5)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范圍、幅度及超過約定范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

(6)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提交、審查的時限和方法?⒐そY算審定后工程款支付辦法與違約責任;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時限、預扣方式;

(8)履約、支付擔保金的數額、時限、返回方式;

(9)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造價計價事項。

第十五條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由承包人編制。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fā)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發(fā)包人催告14天內仍未提供完整竣工結算文件,發(fā)包人可根據已有的資料自行編制竣工結算報告并將單獨完成的竣工結算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結算文件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完成竣工結算的審核。在合同約定期限或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竣工結算報告的審核,承包人催促14天內仍未完成竣工結算報告的審核,則結算視同認可。承包人可將單獨編制的竣工結算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招標文件、投標報價書、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隱蔽記錄、設計變更通知、有關工程造價的簽證。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時,應當客觀、公正。發(fā)包人、承包人對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報告有異議的,可向當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實行工程合同備案制度。備案合同作為工程造價技術調解的依據。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的7日內將合同副本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fā)、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關鍵崗位應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

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不能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zhí)業(yè),并應當按照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和編制單位印章。編制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對其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對其承攬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健全編制、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發(fā)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 3月15日起施行!顿F州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黔建造通發(fā)〔1999〕17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