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fā)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
擬實施的方案經發(fā)承包雙方確認后執(zhí)行,并按照以下原則調整: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不可競爭費用)。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及前述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規(guī)定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fā)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招標工程
2)非招標工程
【示例】
如某工程的招標控制價為1000萬元,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987萬元,施工圖預算造價為980萬元,則承包人的報價浮動率為( )。
A.0.04%
B.1.30%
C.1.88%
D.1.96%
解析:根據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的計算公式,則有本工程的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1-987/1000)×100%=1.3%。不招標時,才有可能用到預算造價。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