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是:
    1.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在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以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銷售者應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3.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
    4.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的規(guī)定。
    5.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6. 銷售者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來源:考
    7.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8.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
    9.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國家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規(guī)定的生產者、銷售者,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進行處罰:(1)和平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為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為標準的產品的,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未能追究刑事責任。(2)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4)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產品的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有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6)生產者、銷售者產品有及其包裝的標識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可以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7)偽造檢驗數(shù)據(jù)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責令更正,可以處以所收檢驗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8)以行賄、受賄或者其他手段推銷、采購前述第1項至第4項所列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