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地基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強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按設計要求加固。

2.槽底局部超挖或發(fā)生擾動時,處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超挖深度不超過150mm時,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實;其壓實度不應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實度;

(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較大,不適于壓實時,應采取換填等有效措施。

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擾動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擾動深度在100mm以內,宜填天然級配砂石或砂礫處理;

(2)擾動深度在300mm以內,但下部堅硬時,宜填卵石或塊石,再用礫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設計要求換填時,應按要求清槽,并經檢查合格;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有關規(guī)定。

5.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須按照規(guī)范要求驗槽并處理。

6.采用其他方法進行管道地基處理時,應滿足國家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和設計要求。

7.柔性管道處理宜采用砂樁、攪拌樁等復合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