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書廢標的處罰是向失職人員糾責,并由公司做出處理。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的、采購的公正性受到影響的、投標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的,應當全部按照廢標處理。投標廢標如果屬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員工解除合同,并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員工還需對自己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怎么處罰要看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一、《招標投標法》

1、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2、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