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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公司X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fā)布了《2022年采購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以下簡稱《公告》),公示期為11月24日至11月28日。
11月28日,是公司X采購項目中標候選人公示的最后一天。面對采購預算為2783萬元(不含稅)的項目,兩名中標候選人均給出了極低的報價。其中,中標候選人A報價121.08萬元(不含稅價),中標候選人B報價349.79萬元(不含稅價)。二者工期/交貨期/服務期均為60天。
引發(fā)較多關注的,是此次中標的兩位候選人給出的價格。根據(jù)X公司此前發(fā)布的招標信息,上述項目的采購預算為2783萬元(不含稅),由招標人自籌且已落實。與X公司原本給出的預算相比,中標候選人A的報價折扣近0.44折;中標候選人B約是1.26折。如此大的折扣力度,是否屬于低價惡性競爭?帶著這個疑問,我們根據(jù)相關案例進行進一步分析。
相關案例延伸
某大型國有企業(yè)進行了公開招標,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共有三家公司遞交了投標文件,公司A的投標報價為500萬元,公司B的投標報價為240萬元,公司C的投標報價為80萬元。
開標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對該項目進行了評審。經(jīng)綜合評分推薦了公司C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然而,在公示期間,公司A對公司C的投標報價提出了異議,認為其報價屬于低價惡性競爭,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予以否決。
招標代理機構在收到A公司的異議函后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了復核。評標委員會要求公司C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就其投標報價的合理性進行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司C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提交了書面說明材料,指出其投標報價基于所需的硬件材料和安裝工程均為沿用以往已經(jīng)建成的線路設施,本次投標屬于純線路租賃服務,投標報價基于公司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招標人收取線路的租賃費用,故成本較低,不屬于低于成本報價。
評標委員會經(jīng)核實,確認公司C的報價合理,不屬于低價惡性競爭。
觀點分析
問題一、什么時間確定投標人報價是否屬于低價惡性競爭?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guī)定》明確,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如果,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從其專業(yè)認知的角度或者從公司C的投標文件中已經(jīng)找到了支撐其報價的合理依據(jù)(比如分項報價表等),則不需要公司C做出進一步說明。
問題二、投標價明顯遠低于預算和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一定屬于低價惡性競爭?
投標人對同一項目的競爭力不能光從表面來判斷。投標人會從主觀角度出發(fā),認為本項目的報價組成一定包含硬件的投資建設成本和國家規(guī)定的用工成本、補貼、企業(yè)利潤、企業(yè)管理費等成本。然而,在實際的投標競爭中,投標人基于長遠的戰(zhàn)略考量,花費長時間為未來市場競爭做充分的準備和投資建設,屬于從表面上無法看到的隱形競爭力。在本案例中,公司C提供了切實的證據(jù),讓其他競爭者認可結果。
目前針對低價惡性競爭現(xiàn)象有了一些解決方案,判定“低價惡性競爭”情況時應當有充分的證明材料,其中重點是成本核算和同類項目的業(yè)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