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中總有一些比較“接地氣”的問題,小編對一些招投標常見問題進行了匯總,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是否遇到過此種情況。
1、問:開標結束后有供應商要退出,保證金應當退還嗎?
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三條,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2、問:評標時,評審委員會成員需要上交手機統(tǒng)一保管嗎?如果不交如何處理?
答:在評審工作開始前,評審委員會成員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法律依據為《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財庫〔2012〕69號文)。
3、問: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撤訴,財政部門是否需要發(fā)信息公告?
答:相關法律沒有規(guī)定需要發(fā)布關于撤訴的信息公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
4、問: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評標委員會組長嗎?
答:不可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能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評標委員會組長,評審委員會組長應該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選,但要注意的是,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法律依據為《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5、問:中標通知書由誰來簽發(fā)?
答: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來簽發(fā)。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