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對于評審因素的具體設置,特別是哪些條件可以設置成評審因素,哪些條件不可以設置成評審因素,小招帶你一起看看: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這些要素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下面將采用問答形式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設置評審因素需要重點注意哪些事項。
問題: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可以作為評審因素嗎?
業(yè)內招投標行業(yè)專家認為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類似的合同業(yè)績,但是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作為評審因素的。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號認定,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yè)績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綜合評分法是政府采購一種重要的評審辦法,而合法、科學、合理地設定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又是做好綜合評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評審因素的選定更是評審標準設定的重中之重。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發(fā)揮為準繩,并遵循一定的原則,以確保評標標準或評審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與科學性,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