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當事人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侵權行為當事人的抗辯理由
抗辯理由是指被請求承擔侵權責任的當事人在承認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主張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實。對于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有以下幾類:(1)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指控侵權的當事人是依據(jù)法律的授權以及有關規(guī)定行使合法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這通常是指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但也包括公民自動依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為,如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等。(2)正當防衛(wèi):指當國內公共利益、它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采用的一種防衛(wèi)措施。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衛(wèi)權利,也是公民負有的防止、制止公共財產(chǎn)和公民人身、財產(chǎn)遭受侵害的義務。(3)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xiàn)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損害的行為。(4)自主行為: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chǎn)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例如,餐館對用餐后不付款而欲逃走的顧客,有權予以扣留以便追回欠款或送交有關部門處理。(5)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擔某種損害后果或者致?lián)p風險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這是在極少數(shù)特殊場合才允許的一種情況。例如,為了公眾或他人而自愿捐獻自己的血液、皮膚或人體器官等。(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7)意外事件:指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不能預見的情況。例如,醫(yī)療搶救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停電,造成患者因無法搶救而死亡。(8)受害人過錯:指受害人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未能盡到保護自己的義務,從而欲加害人的行為一起,造成了損害的發(fā)生。(9)第三人的行為:如果損害結果是由第三人單獨造成或被告人與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