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而且是經建設單位認可,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仍然是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的,那么工地分包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