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類標準、二類標準、三類標準和四類標準。不同的建筑類型分類標準是不一樣的。以一般土建工程為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類建筑工程:1.十二層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層建筑;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單層建筑;3.設有雙層吊車或吊車起重能力在五十噸以上工業(yè)廠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