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tǒng)的分類和組成
二、系統(tǒng)的一般要求
1.消防應急照明的設置場所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yè)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nèi)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nèi)的生產(chǎn)場所及疏散走道。
2.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場所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qū)。
3.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表
4.系統(tǒng)的設置部位
1)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2)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②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qū),不應大于1.0m。
5.系統(tǒng)備用電源的連續(xù)供電時間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醫(y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
②三、四類隧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6.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三、系統(tǒng)配電的設計
1.燈具配電回路的設計
2.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設計
3.集中電源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