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設備與材料的劃分,直接關系到投資構成的合理劃分、概預算編制以及施丁產值的計算等方面。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加強對建設過程投資和管理,F對工程建設中設備與材料界限不清,特別是通用性較強的有爭議的共性問題提出劃分原則,并對十五冊《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中的設備與材料進行了劃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建設部備案:
 1、凡是經過加丁制造由多種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其它機械等為設備。
 設備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標準設備(包括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是指按國家規(guī)定的產品標準批量生產的、已進入設備系列的設備;非標準設備:是指國家未定型、非批量生產的、由設計單位提供制造圖紙,委托承制單位或施工企業(yè)在工廠或施工現場制作的設備。
 A.設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1)各種設備的本體及隨設備到貨的配件、備件和附屬于設備本體制作成型的梯子、平臺、欄桿及管道等。
 (2)各種計量器、儀表及自動化控制裝置、實驗的儀器屬于設備本體部分的儀器儀表等。
 (3)附屬于設備本體的油類、化學藥品等設備的組成部分。
 (4)用于生產或生活或附屬于建筑物的水泵、鍋爐及處理設備、電氣、通風設備等。
 B.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為完成建筑、安裝所需的原料和經過工業(yè)加工的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為材料。
 (1)設備本體以外的不屬于設備配套供貨,需由施丁企業(yè)進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臺、梯子、欄桿及其他金屬構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貨的管道、管件、閥門、法蘭等。
 (2)設備本體以外的各種行車軌道、滑觸線、電梯的滑軌等均為材料。
 2.工藝設備
 (1)制造廠以成品形式供貨的各種容器、反應器、熱交換器、塔器、電解槽等,均為設備。
 (2)各種工藝設備在試車必須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種瓷環(huán)、鋼環(huán)、塑料環(huán)、鋼球等,各種化學藥品(如樹脂、珠光砂、觸媒、干燥劑、催化劑等)及變壓器油等,不論是隨設備帶來的,還是單獨訂貨購置的,均視為設備和組成部分。
 3.熱力設備
 (1)成套或散裝到貨的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汽輪發(fā)電機及其附屬設備等均為設備。
 (2)熱力系統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業(yè)水系統的工業(yè)水箱,油冷卻系統的水箱,酸堿系統的堿酸儲存槽等均為設備。
 (3)循環(huán)水系統的旋轉濾網視為設備、鋼板閘門及攔污柵為材料;啟閉裝置的啟閉機視為設備,啟閉架為材料。
 (4)隨鍋爐墻砌筑時埋置的鑄鐵機、看火孔、窺視孔、人孔等各種成品預埋件、掛鉤等為材料。
 4.自控裝置及儀表
 (1)成套供應的盤、箱、屏(包括箱和已經安裝就位的儀表、元件等)及隨主機配套供應的儀表均為設備。
 (2)計算機、空調機、工業(yè)電視、檢測控制裝置、機械量、分析、顯示儀表、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變送器、傳達器及調節(jié)閥、壓力、溫度、流量、差壓、物位儀表等視為設備。
 (3)隨管、線同時組合安裝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為材料。
 5.通信
 市內、長途電話交換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波、載波通信設備,電報和傳真設備,中、短波通信設備及中短波電視天饋線裝置,移動通信設備、衛(wèi)星地球站設備,通訊電源設備,光纖通信數字設備,郵政機械設備等各種生產及配套設備和隨機附件均為設備。
 6.電氣
 (1)各種電力變壓器、互感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穩(wěn)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成套供應的箱、盤、柜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支持瓷瓶均為設備。
 (2)各種電纜、電線、母線、管材、型鋼、橋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燈具開關、插座、按鈕等均為材料。
   (3)刀型開關、保險器、桿上避雷針、各種電扇、鐵殼開關、電鈴、電表、照明配電箱等小型電器、各種絕緣子、金具、電線桿、鐵塔、各種支架等金屬構件均為材料。
 7.通風
 (1)空氣加熱器、冷卻器、各類風機、除塵設備、各種空調機、風塵管、過濾器、凈化工作臺、風淋室等設備,均為設備。
 (2)各種風管及其附件和各種調節(jié)閥、風口、風帽、消聲器及其部件、構件等均為材料。
 8.管道
 (1)各種管道、閥門、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屬結構等均為材料。
 (2)各種栓類、低壓器具、供暖器具、燃氣管道和附件等均為材料。
 9.爐窯砌筑
 (1)各種安置在爐窯中的成品爐管、電機、鼓風機和爐窯傳動、提斗裝置均為設備。
 (2)屬于爐窯本體的金屬鑄件、鍛件、加工及測濕裝置、計器儀表、消煙、回收、除塵裝置等均為設備。
 (3)隨爐供應已安裝就位的金具、耐火襯里、爐體金屬埋件等均為設備。
   (4)現場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搗打料,絕熱纖維、天然白泡石、玄武巖、金具、爐門及探視孔、預埋件、填料等均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