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稱施工,是指上述項目的新建、續(xù)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等建筑活動(包括土建、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及其安裝)。
本細則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fā)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審批管理規(guī)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法人必須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無此階段時,則在初步設計階段)中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