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和索賠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業(yè)主和承包商在招標階段就應考慮可能存在的工程變更風險,并應采取恰當的措施來避免。一旦發(fā)生變更,應及時合理處理由此導致的索賠,保證建設項目有序地開展。
關鍵字:變更 索賠 管理 風險 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中的工程變更與索賠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變更與索賠管理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對變更和索賠的成功管理直接有益于工程項目的工期和最終成本。無論是業(yè)主還是承包商,作為一名風險管理者,必須做到:
(1)知道任何一種施工方法或風險轉移合同條款都不能完全避免施工風險;
(2)了解所采用的合同條款可能產生的風險種類和大;
(3)考慮好出現風險時進行挽救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1 業(yè)主的作用
1.1 選擇恰當的建設管理方式
建設管理方法可以由業(yè)主自主選擇。通常情況下,業(yè)主或項目經理經營管理工程項目是必要的。有的業(yè)主對建設工程管理并不精通,他們可以尋找一個總承包能力的機構,采用設計 施工一體化的模式,并且要求其提供履約保證金。大部分業(yè)主愿意參與設計、施工過程,他們可選用傳統(tǒng)的建設管理方法。傳統(tǒng)的建沒管理方法不僅可以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有效控制,而且便于對大型工程進行分解。
1.2 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案
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證沒有變更和索賠。每一個施工方案,無論它是傳統(tǒng)的還是新創(chuàng)的,都有自身獨特的優(yōu)點和局限。業(yè)主必須對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考慮和評估。當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術時,工程變更與索賠的風險會大大增加,所以必須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
1.3 預測可能出現的風險,預防爭議的出現
在業(yè)主選擇了最適合的承包商后,就要協(xié)商、形成施工合同。當考慮到風險和不確定性事件可能發(fā)生時,業(yè)主往往將風險轉移合同條款強加給承包商,而其中某些風險不應該由承包商承擔。
對于在合同中指定的風險,承包商可以在合同談判時要求增加相應的條款。但在投標時,激烈的競爭往往使承包商忽略或低估了合同條款的風險。一旦風險發(fā)生,承包商最基本的手段是根據合同條件提出索賠。但當承包商對發(fā)生的重大風險估計不足時,承包商可能會因此失去繼續(xù)施工的能力。
所以在談判起草合同時,成功地預見不確定事件是必要和有可能的。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減少爭議,從而減少費用,并鼓勵承包商提交準確的標書。工程變更和索賠管理必須從初預測爭議并為防止、解決爭議做準備。
1.4 組建爭議解決機構
出現爭議并不可怕,只要能妥善地進行處理,合同雙方仍可愉快地合作。防止爭議的技巧包括合作和激勵兩方面。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在爭議還不重要或還不大的時候就及時、公平、低廉地解決它。一些常用的爭議解決方法有:
·監(jiān)理工程師調解:一旦出現爭議,由監(jiān)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凋解。
·組建爭議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對出現的爭議進行評審,提出解決辦法。
·仲裁:對通過調解仍不能解決的爭議,由仲裁機構進行最終仲裁處理。
成功的工程變更和索賠管理從工程開工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并且直到最后一個合同結束為止,它對縮短工期和降低最終工程成本是非常有益的。
2 承包商的作用
2.1 在投標時考慮可能遇到的變更風險
承包商在招標階段應意識到他面臨的風險已經存在,這些風險在合同履行期間繼續(xù)存在。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前就應熟悉所有的合同條款,了解可能遇到的風險。承包商可能遇到的風險很多,有些在合同條款中已經列出,有些并未列出。有些風險業(yè)主承擔了,有些風險業(yè)主通過風險轉移條款轉嫁了承包商。
風險轉移條款應用的增加,極大地改變了工程建設各方對風險的認識。轉移傳統(tǒng)風險的合同條款很多,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職責、能力、義務三者是互相獨立的。承包商必須在投標前就了解風險轉移條款,并依據情況協(xié)商合同外的補償,如通過保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等。
2.2 工程變更的種類
工程變更是承包商遇到的主要風險之一。變更條款非常重要,承包商和分包商經常利用這一條款來增加彌補費用,這也往往引起工程爭議。因此,承包商必須充分理解典型變更條款的內容及其范圍。
2.2.1 正規(guī)變更
業(yè)主頒發(fā)了“變更指令”,“指令”在某種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條款、計劃、或規(guī)劃。“變更指令”必須經業(yè)主簽署,否則會成為無效“指令”,導致索賠時得不到補償。
2.2.2建設性變更
這種變更或者遵照業(yè)主的口頭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業(yè)主應負責的問題而進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較常見的有:
(1)在不完全的或不確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
(2)起源于合同中沒有要求的工程(額外工程)的非正式批準或口頭指示。
2.2.3 主體變更
在最初合同范圍以外要求做大量的工作時,就是“主體變更”。作為一個總體規(guī)則,主體變更通常由業(yè)主發(fā)布變更指令來落實。主體變更不是指單一的變更,而是指極大的偏離原項目的一系列變更。多而頻繁的變更并不能認為是主體變更。
2.3 工程變更處理
如果業(yè)主發(fā)出正規(guī)的變更指令,索賠時較易處理,當業(yè)主通過口頭或暗示方式下達變更指令時,承包商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發(fā)出書面信函要求業(yè)主對其口頭或暗示指令予以確認。當由于工程變更導致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時,應及時提出索賠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計算工期延長或費用增加的數量,保證承包商在各個環(huán)節(jié)上符合合同要求。這樣,一旦出現合同爭議,在進行爭議評審或仲裁時,承包商可以處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應得的補償。而主體變更將賦于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懲罰的權力。
3 索賠
3.1 索賠資料的收集
額外費用和工期延長索賠是由建設項目中的各種事件引起的,業(yè)主、總包商或項目的任何分包商、供貨商都可索賠。為了增加索賠成功的機會,索賠者必須有足夠的證據,相應的文件,確定額外的費用和工期的數量和原因。因此,合同各方必須以事件和文件為依據,辨別、記錄可能發(fā)生或已經發(fā)生的事件對工期施工費用的影響。
很多事件能夠引起工期和費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賠的,但必須證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成功的索賠者必須以事件和文件為依據、記錄可能發(fā)生和已經發(fā)生的影響工期費用的事件,并以記錄為依據來跟蹤索賠的影響費用。
為了了解并汜錄索賠事件(包括給業(yè)主的通知),有經驗的承包商往往跟蹤索賠事件的履行時間和費用,承包商通過及時通知和處理的文件來保護他索賠的權利。
3.2 按索賠程序進行索賠
合同中規(guī)定了提出索賠的程序及時間要求,承包商一定要及時地提交有關報告,如果承包商沒有按合同要求及時出示書面索賠通知,可能會導致失敗。因此,承包商必須意識到及時準確的通知和合理的文件證明對索賠成功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業(yè)主拒絕索賠,最終解決索賠問題。
為了成功,工程變更的索賠必須在工程建設之前開始進行管理,直到最后一個合同的終止為止,成功的工程變更和索賠管理要求項目業(yè)主和項目承包商都要重視它,并做好準備工作。
沒有工程變更和索賠的工程是沒有的,如果工程變更和索賠得到及時解決,對建設各方和建設項目本身都是非常有益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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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袁宏川,三峽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工程管理教研室主任
收稿日期: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