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標準,是指當發(fā)生小于或等于該標準洪水時,應保證防護對象的安全或防洪設施的正常運行。

校核標準,是指遇該標準相應的洪水時,需采取非常運用措施,在保障主要防護對象和主要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次要建筑物局部或不同程度的損壞,次要防護對象受到一定的損失。

我國現有防洪標準規(guī)范有《防洪標準》(GB50201-94),并已于199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標準對城市、鄉(xiāng)村工礦企業(yè)、交通運輸設施、水利水電工程、動力設施、通信設施、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等防護對象,按照不同等級及其重要性和規(guī)模大小,確定了各自相應的不同的防洪標準。如非農業(yè)人口在150萬以上的特別重要的城市(Ⅰ級),防洪標準應在200年一遇以上;防護區(qū)人口在150萬以上、防護區(qū)耕地面積在300萬畝以上的鄉(xiāng)村(Ⅰ級)防洪標準應為100~50年一遇;大型工礦企業(yè)(Ⅱ級)防洪標準應為100~50年一遇;運輸能力在1500萬t/年的骨干鐵路和準高速鐵路的路基防洪設計標準為100年一遇,重要的大橋或特大橋防洪校核標準為300年一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