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作業(yè)文件適用于水運工程鋼筋混凝土方樁、板樁、管樁、鋼管樁,鋼板樁等施打沉樁作業(yè)。
2 參照文件
2.1 《港口工程樁基規(guī)范》(JTJ254—98)
2.2 《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JTJ291—98)
2.3 《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JTJ292—98)
2.4 《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221—98)
3 職責
3.1 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水上沉樁作業(yè)的工程質量、環(huán)境、職業(yè)健康安全及進度的交底工作及其管理控制工作,負責船舶施工技術監(jiān)督、協調。
3.2 船舶施工單位技術主管:負責船舶打樁作業(yè)的技術、環(huán)境、安全及進度。
3.3 測量班:負責整個打樁作業(yè)的測量放線、測量定位、測量控制。如合同有規(guī)定,可由其他施工單位承擔測量工作。
3.4 樁船、樁工班:負責樁船操作和樁的施打。
3.5 拖輪:負責船組的調遣拖航,現場配合拋錨定位。
3.6 方駁:負責裝載樁及現場移船、配合吊樁。
3.7 施工單位負責對樁船施打后的樁及時采取臨時性的加固、緊夾措施。如合同有規(guī)定,可由其他施工單位承擔夾樁工作。
4 實施要求
4.1 施工主要船機及儀器設備
4.1.1 打樁船:按照樁的種類、規(guī)格、樁長、重量、技術要求、施工地點進行選擇。其中,當樁錘及替打提升至樁架頂極限位置時,替打下端至水面高度加水深、大于樁長1~2m;主吊鉤的起重能力大于樁自重;樁架變幅角度應能滿足斜樁的傾斜度。
4.1.2 打樁錘:按設計圖紙要求來配備,錘的導向夾,吊錘裝置須與樁船吻合,必要時向設計部門提出選錘方面的建議。
4.1.3 方駁:視樁的長度、運樁的距離及打樁進度配備。
4.1.4 拖輪:視運樁的距離、方駁的大小、進度安排配備。
4.1.5 電焊機:交流KVA、用于接長鋼樁;氣割工具:1~2臺用于截斷鋼樁。
4.1.6 經緯儀: 2~3臺 用于測量定位;水準儀: 1~2臺 用于測量標高。
4.1.7 測距儀: 1~2臺 用于測距,離岸較遠時配備。
4.1.8 附屬設施:臨時觀潮站,設立水尺。
4.2 施工步驟
4.2.1 準備工作
4.2.1.1 施工單位組織沉樁等有關施工人員察看施工現場,掌握當地水文、氣象、地質、地貌等情況,辦理航行通告等有關事宜。
4.2.1.2 技術主管根據有關設計圖紙、顧客要求等編寫打樁施工方案。
4.2.1.3 施工單位組織船舶施工單位人員參加施工前技術交底。
4.2.1.4 測量班按照施工基線及施工水準點精度需求布置測量控制點;在樁表面中軸線及樁尖算起的長度刻劃線,頂部長度刻劃線加密。
4.2.2 沉樁
4.2.2.1 沉樁作業(yè)的實施過程見附錄沉樁作業(yè)流程圖
4.2.2.2 測量
、 施工測量平面控制網及高程控制網的測量精度要求見《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JTJ291-98)。
、 定位方法
a 直方樁、直管樁定位:采用兩架經緯儀分別在沿碼頭岸線方向和垂直于碼頭岸線方向進行直角交會控制。如因施工條件限制,用上述方法有困難時,可采用任意角交會控制,其交會角宜在60°~120°之間,當潮差小、離岸近時, 可采用一架經緯儀和拉距離相結合的方法控制。
b 斜方樁、斜管樁定位:樁的正面用經緯儀直接控制。樁的側面控制方法為:樁入龍口大致就位后,在控制樁上測一控制標高,再由樁側面的經緯儀對該點進行定位控制。
c 斜板樁定位:第一組(條)正面控制與直板樁相同,側面控制,應以平行于板樁墻設計軸線的施工控制軸線,并由經緯儀監(jiān)測樁身某標高點進行板樁定位。斜樁的傾斜度,由沉樁船的樁架俯、仰角測定,并用坡度尺進行校核。
、 樁位控制點及測量方法確定后,進行樁位測量計算,繪制計算成果圖表,并經技術主管校核。
4.2.2.3 打樁船、駁船在拖輪配合下進行拋錨定位
4.2.2.4 移船吊樁及就位:吊點位置按設計要求規(guī)定。下吊索長度(包括捆綁長度)一般取0.5~0.6倍樁長;樁頂放置符合規(guī)定紙質、厚度大小的樁墊;打樁船吊起樁身至適當高度(如超越駁船上所有錨機、封艙架等障礙物)后,打樁船退后,橫移至設計樁位;慢速升主鉤,降副鉤立樁,同時將樁架收回至前傾3°,打開上、下背板,再將樁架變幅至后傾5°,將樁進入龍口,關上、下背板、解副鉤吊索。
4.2.2.5 定位:將上背板升至適當位置,下背板放到水面,使樁穩(wěn)定后、移船至樁位準確位置;有條件時采用前方直角交會法定位。否則用前方交會法定位,在正式沉樁前算出每根樁所用的測點位置和有關參數,填好表格作為沉樁定位控制用,測量人員通過儀器觀測船位扭角,報出偏差,打樁船移船調整至符合要求;通過儀器觀測報出樁的垂直度誤差,打樁船通過調整平衡車或左、右艙壓水調整或通過變幅調整前后垂直度誤差。
4.2.2.6 下樁:當扭角、垂直、樁位均符合要求時,樁工班長指揮降主鉤下樁,下樁時,測量班和樁工班跟蹤觀測,隨時掌握樁位和垂直度的變化,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確保樁位和垂直度符合要求,在斜坡上下樁,一般將樁尖往岸坡前移一定距離下樁,讓樁順斜坡向下滑移,待樁不再滑移時,再移船調整垂直度。
4.2.2.7 替打頂應設置錘墊(替打木、尼龍墊、鋼絲繩或棕繩墊等)。
沉樁時,應在樁頂與替打之間設置有適當彈性的樁墊。樁墊要求厚薄均勻,尺寸盡量與樁頂斷面相同。樁墊厚度要求:采用紙墊時,一般為10~12cm(錘擊后高度);采用木墊時:一般為8~10cm。如沉管樁,則替打頂應預留足夠的透氣孔。
4.2.2.8 套替打、壓錘:樁身靠自重下沉穩(wěn)定后,復測樁位,確認符合要求后解主吊鉤吊索,樁工班長指揮放下替打,接近樁頂時,暫停、觀察樁頂與替打的樁帽是否對正(鋼筋混凝土樁還須鋼筋與替打鋼筋孔對正)如有偏差應移船或變幅樁架使之對正再放下替打。壓錘時,樁工班長密切注意樁位變化,測量工復測樁位,調整好樁位繼續(xù)壓錘。
4.2.2.9 錘擊:壓錘后待樁穩(wěn)定,調整龍口與樁身平行,使樁、替打、錘三者的中心線在同一軸線,測量工復測樁位無誤,經現場技術主管/主辦技術人員認可后,樁工班長指揮錘擊。錘擊過程中應注意滑樁、樁頭破碎、樁的貫入度是否已達樁錘使用極限、涌浪等情況,記錄員作好各種原始記錄。見附表錘擊沉樁記錄。
4.2.2.10 停錘起錘:經現場技術主管/主辦技術人員確認后方可停錘起錘,移船。
4.3 現場控制點及控制要求
施工方案必須經審批同意才能組織施工。施工前,分項技術人員按QI7-1《施工技術、環(huán)境與職業(yè)健康安全交底指導書》的要求向作業(yè)人員詳細交底。
4.3.1 質量控制
4.3.1.1 錘擊沉樁控制標準有以標高控制和貫入度控制兩種,要根據設計要求來決定,當沉樁不能滿足標高控制或貫入度控制或出現控制貫入度超過打樁錘使用極限時,技術主管應及時會同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研究處理。
4.3.1.2 為防止已沉好的樁發(fā)生變位或斷樁,應在樁的縱、橫方向用槽鋼或木材用螺栓收緊夾樁;夾樁方案(包括夾樁材料的選用,布置,夾樁施夾高度等)須經專門設計,使其即能達到穩(wěn)樁的目的,又考慮到樁間拋石、上部結構施工的可能性;對高出設計標高部分要及時截除樁頭,以免影響旁邊樁的作業(yè)。
4.3.1.3 現場質量控制標準見《港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表14.1.4,表14.1.5,表14.1.7,表14.2.6,表14.2.7。
4.3.2 職業(yè)健康控制要求
4.3.2.1 根據打樁作業(yè)技術要求配備相匹配的打樁船、樁錘及配套船舶。
4.3.2.2沉樁時作業(yè)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QI7-27《水上施工作業(yè)指導書》,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3.2.3作業(yè)人員在樁架上作業(yè)時按QI7-28《高處施工作業(yè)指導書》執(zhí)行,防止不慎墜落。樁架上配備適量的速差式安全帶,供樁工使用。
4.3.2.4靠近城鎮(zhèn)居民區(qū)施工,如果使用柴油錘打樁,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當地的規(guī)定的控制作業(yè)時間。沉樁時產生的噪聲按QI7-41《噪聲控制管理規(guī)定》控制,作業(yè)人員應配備噪聲防護用品。
4.3.2.5 駁船運樁要按QI7-29《船舶出海拖航作業(yè)指導書》的規(guī)定,編制配載方案和封艙加固方案。
4.3.2.6 經常檢查樁架設備、設施的部件穩(wěn)固情況,樁架上可移動物件要及時處理,防止墜下傷人。
4.3.2.7 經常檢查鋼絲繩設備的磨損情況,達到報廢標準的鋼絲繩要及時更換,防止鋼絲繩崩斷造成設備、人員傷害。
4.3.2.8臺風天氣按QI7-30《防臺防洪作業(yè)指導書》執(zhí)行。
4.3.3 環(huán)境控制
4.3.3.1 嚴格執(zhí)行QI7-43《污水控制管理規(guī)定》,防止操作性油、污水泄漏污染水域,嚴禁把艙底油污水直接排放艙外。
4.3.3.2 船舶上的垃圾、廢棄物不得拋下水,防止污染水域。
4.3.3.3 加強對船機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減少機械噪音對作業(yè)人員及環(huán)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