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關于發(fā)布《青島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相關專業(yè)人員:
為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山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辦法》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島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實施細則》,請遵照執(zhí)行。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2年9月21日
青島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yōu)化政務服務,更好地開展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實現規(guī)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正確實施,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具體包括建筑、裝飾、安裝、市政、園林綠化、房屋修繕、市政養(yǎng)護維修、仿古建筑、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實施。
第四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應以計價依據為基礎,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其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應由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按規(guī)定程序認真辦理,不得推諉、敷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
第六條市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對本市發(fā)布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有最終解釋權。
第二章工作內容與形式
第七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計價政策、規(guī)范、規(guī)定;
(二)各專業(yè)工程定額;
(三)人工、材料、施工機具臺班價格及定額價目表;
(四)各類造價指數、指標類信息。
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包括計價依據條文解釋和計價依據適用解釋。
(一)計價依據條文解釋是指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概念、術語、編制原則等內容所做出的說明、釋疑等相關工作。
(二)計價依據適用解釋是指對具體工程造價計價活動適用計價依據異議的解釋工作。
第九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分為口頭解釋和書面解釋。對于同一問題,同時進行過口頭和書面解釋的,以書面解釋為準。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咨詢采取電話咨詢、來訪咨詢和網絡咨詢三種方式。電話咨詢和網絡咨詢僅適用于計價依據條文解釋。
(一)電話咨詢
1.電話咨詢時,咨詢人應如實告知計價依據解釋工作人員姓名、聯(lián)系方式、工作單位等信息。
2.電話咨詢集中解釋時間為每周二14:00至17:00。公開服務電話:建筑裝飾專業(yè)85063902、安裝專業(yè)85063620、市政園林專業(yè)85066683。
(二)來訪咨詢
1.來訪咨詢時,咨詢人需提交《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來訪咨詢申請表》(詳見附件1)。所咨詢的問題屬于計價依據適用解釋的,各方當事人需共同到場,并攜帶所咨詢問題相關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現場簽證等資料。
2.來訪咨詢集中解釋時間為每周四14:00至17:00。
(三)網絡咨詢
咨詢人可登錄“青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業(yè)務工作-建筑工程-標準造價-造價計價咨詢-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解釋系統(tǒng)”進行網上咨詢。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原則:
(一)申請解釋的問題,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和計價依據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一般應由建設工程造價機構直接進行解釋;不能直接解釋的,收到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申請及工程完整資料后,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宜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解釋。如遇特殊復雜性問題,可延期解釋并告知咨詢人延期理由和解釋時間,必要時應赴現場實地勘察。
(二)對于工程設計特別復雜或特殊,計價依據中缺少明確規(guī)定,或爭議涉及金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可通過專家工作組審議形成專家工作組意見,供發(fā)承包雙方計價參考。
(三)涉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特殊施工技術方案的計價問題,可申請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十二條專家工作組審議流程:
(一)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規(guī)模與爭議內容,確定專家人選,組成專家工作組。專家工作組由建設工程造價機構負責組織,實行一事一議,其成員優(yōu)先從青島市工程造價專家智庫中遴選,人數宜為3人以上的單數。
(二)根據工作任務內容,專家審議采取分頭審議、專項調研、集體討論協(xié)商等方式形成專家工作組意見。
第十三條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編制流程:
(一)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是指隨著設計、施工技術的發(fā)展,建設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或特殊施工技術方案,在使用現行計價依據不能滿足工程計價需要的情況下,針對某個工程項目編制的計價依據。
(二)申請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的工程項目,發(fā)承包雙方應于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提交《關于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的申請》(詳見附件2)以及經發(fā)包人審定的施工方案。
(三)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工作人員到現場組織工程建設相關方參照計價依據編制有關規(guī)定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并按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釋:
(一)對申請解釋的問題,有關計價依據表述清晰明確,無需進行解釋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
(三)已給出解釋意見,且申請人未再提出新的證據的;
(四)計價依據主編單位已做出明確解釋的;
(五)生效的法律文書已做出認定的。
第十五條計價依據解釋過程中的各類資料和記錄應存檔并定期進行分析、整理和匯總。對計價依據解釋中的共性問題,可通過網絡等相關渠道予以公布;對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或特殊施工技術方案的具體工程編制的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例如高大支模施工工藝等),定期發(fā)布典型工程案例,供工程建設各方計價時參考。
第十六條咨詢人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如提交資料內容與實際不符或隱瞞有關情況的,應撤銷已對其做出的解釋。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島市工程建設標準造價管理站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工作的通知》(青標價字〔2014〕8號)等有關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
附件:
1.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來訪咨詢申請單
2.關于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的申請
來源:青島市住建局官網